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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作主题理论材料汇编(6篇)(第7/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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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与时俱进,完善教育机制,提高委员的知识储备和参政议政能力

各级政协组织一要着力抓好委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学习制度化。政协章程明确规定学习是政协委员的一项基本任务,学习是提升委员履职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作为政协委员的管理机关,各级政协组织都要将委员学习纳入政协工作的重要工作日程,每年都要对委员学习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制定好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对委员集中培训、理论中心组学习、常委集体学习都要制定专项方案,确保按时、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学习。

二要采取机动灵活的方式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实现方法灵活化。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界,需要学习了解的内容大到国际形势、党和国家方针、路线,下到本省、市、县区的发展任务、社会状况、民生民情,如果都只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或者坚持面面俱到,不仅会让委员时间上、精力上承担不了,也会让委员感到枯燥疲倦。因此在学习时间的安排上要尽可能短,在学习内容的选择上要有选择,在人员范围的组织上要尽可能以界别为单位,让委员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选择适当的学习培训组群。

三要利用好各类学习培训的载体和平台,实现手段多样化。首先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学习教育优势,包括各级党校、本地的高等院校等,利用学校的教育、信息、服务等资源开展委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其次是积极借助新媒体、信息技术,在互联网、手机平台开展学习培训,为政协委员学习创造时空上的便利。三是要采取"请进来辅导、走出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让委员到群众中学习、到实践中学习,提高委员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三)坚持服务引导,完善保障机制,提高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一是要切实保障委员的知情权利。政协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方式,为委员履职搭建知情平台,让委员知晓上情,体察下情,熟悉内情,了解外情。要协调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定期向委员寄送相关文件、信息资料,通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让委员直接获取第一手材料,为参政议政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要引导委员始终把联系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切入点。习近平总书记讲,"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取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政协组织要规范和激励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引导委员到群众去,心系群众冷暖安危,关心民生疾苦,多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执政党和群众之间架起联系沟通的桥梁,为党执政争取民心、赢得民意,最终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是要对委员反映的问题跟踪落实,及时回应。委员提交的报告、提案、社会民意等各类意见、建议,都是参政议政行为,各级政协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对委员提交的政协提案,都要及时审查,决定立案的要转送有关部门并限期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和委员沟通交流,予以说明。对于委员反映的社会民意信息,要加强跟踪,委员有反馈要求的要及时反馈。此外,政协组织要对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既不能让委员反映的问题是石沉大海,也不能让承办单位对委员敷衍塞责,挫伤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四)坚持量化管理,完善考评机制,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效率和效能

一要坚决落实和开展委员履职的"五个一"活动,即要求委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会议、提供一条社情民意、撰写一份提案、参加一次视察、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或为贫困弱势群体献一份爱心)等,明确委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为对委员参与政协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和硬性指标,要求委员在一定期限内必需完成,以压力传导动力,增强委员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要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将委员出席会议、参加各项活动、大会发言、撰写提案、调研报告、反映社会民意等基本情况进行记录汇总,作为考核评价委员履职的重要依据,并定期进行通报。年终开展委员述职活动,委员就个人全年学习和履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政协机关以供考核,通过这种方式促进委员自我认知、自我管理,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要对委员履职效果适时进行评价。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总体考核评价,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年度优秀大会发言、政协提案、社会民意信息,评选出优秀政协委员和界别(活动)小组,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激发委员履职的热情。

四要加强对委员的考评结果的运用。将委员考核结果录入委员履职档案,向委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以一定形式在政协系统内通报,并作为下届委员遴选的依据。对在任期内无故不履行委员基本义务,连续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给予告戒谈话、警告直至劝其退出政协组织,并通知原推荐的界别、党派、单位,重新推选政协委员,形成进出政协组织的闭环。

(五)坚持社会参与,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委员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一要明确监督主体。政协委员有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但其不应只是监督的主体,也应该是监督的客体。现阶段,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但对政协委员监督缺乏明文规定,应尽快出台文件明确监督政协委员的主体。对政协委员的监督,原推选的界别、党派、团体和单位责无旁贷,各级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党政机关也应履行监督主体职责,除此之外,也要积极吸收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政协委员进行社会监督。

二要明确监督内容。要围绕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出委员的行为规范,将委员工作能力、个人道德、作风问题纳入监督的内容,对委员参与政协活动的履职行为、履职水准进行监督,对委员在闭会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等进行监督,不但要杜绝委员的不作为、不会作为,更要杜绝委员的胡作为、乱作为,向社会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三是明确监督方式。仿照人大代表述职的方式,实行政协委员向推选的界别、党派、团体和单位述职制度,接受群众评议。建立政协委员接待(联络)室,定期开放,既密切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委员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又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各监督主体根据职责权限,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告相关部门或自行进行处理,形成对委员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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