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关于行政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问题调研
司法部门关于行政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问题调研
县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调研,认真梳理和查找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刀切"等执法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并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前运动式、"一刀切"执法主要表现形式、出现领域及危害
所谓运动式执法,是指执法机关为解决某一领域内突出存在的问题而通过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某一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搞"大会战",用"拳头"攻势来进行"专项治理"和"集中整治"。"一刀切"执法,是指执法完全不顾及实际情况,在执法过程中用同一方式处理同一问题,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考据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惩戒教育,按照同一标准、原则进行处罚或强制的执法方式。
近年以来,一些地方存在的运动式、"一刀切"执法,尤其出现在拆除违法建筑、土地征收、环保、安全生产等执法领域最为集中,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法不严格。主要包括对执行规定打折扣,发现问题不处理,受理投诉不及时,办理案件超时效;案件监管缺位,重大突发案件应急管控不到位;该报告的行政执法事件不报告,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等问题。
(二)执法不规范。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不按法定权限,不遵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辅助人员滥执法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如:在现场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规定实施行为;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情况。执法工作创新不够、办法不多,习惯了依靠老观念、老思路、老办法,常常以罚代管
(三)执法不文明。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守纪律、规范规矩等不正之风,缺乏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口大气粗、盛气凌人,工作浮于表面,监管不认真、不扎实、走过场、走形式等问题。
运动式执法以执法的高压取得短期成效,则会牺牲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突击过后往往疏于治理致使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反弹,甚至会违背司法的实质正义。"一刀切"的执法,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它对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的人一样的待遇。然而,它忽视了个体的差异性,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这种做法既片面又极端,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后果。这些执法方式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治理制度,严重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有违法治精神。
二、运动式、"一刀切"执法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管理资源有限。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不成熟的社会状态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也诱发了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政府治理的各方面,如人力、机制、资金都还不够充分,这样客观上就导致了大量的违法行为处于监管的空白或薄弱地带。久而久之,这些违法行为就可能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政府从其职能出发,必然要加以严厉打击,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介对某一社会问题的集中关注,客观上也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在短期内取得治理成效。因此,运动式执法似乎就成了集中解决问题的"猛药"。
(二)政府在常态管理中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政府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是纷繁复杂、日复一日的,行政因此是一种长期的治理活动。但是,某些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职能履行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当问题积淀到一定程度时,就不得不依赖运动式执法来解决。此外,由于运动式执法的存在,从反面使执法部门养成了惰性管理的习惯。政府日常工作的"不作为"表现在不能积极地进行制度建构和机制完善,不能认真地分析问题的症结,而是将问题拖延或积压。"不作为"的日常管理成为运动式执法现实的需要。
(三)运动式执法便利、一刀切、见效快的效果也提供了现实的优越性和可行性。常态管理更多的是一种制度的累积和规则的养成,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细致,而运动式执法比制度化的常态管理更为方便、高效。有些部门之所以热衷于运动式执法,主要是通过运动式执法,可以很快抑制违法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心理秩序的破坏,能在短时期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使用起来也更加熟练和便利。
三、解决目前存在执法问题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意识层面上转变执法观念。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的执法观念:从以临时性、运动性打击为主向以经常性执法为主转变;从大范围统一行动向本部门专项监管转变;从依赖突击和集中整治的粗放治理向依靠科技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和强化基础工作的治理模式转变;从注重统计数量指标向注重长治久安的质量指标转变。
(二)逐步建立符合法治规律和市场规律的长效执法机制。一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渎职、行政不作为官员的问责力度,避免为谋求政绩搞运动式执法而忽略日常执法的行为。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考评机制,提高公职人员的日常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三是明确各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职能,改变过去在打击违法行为活动中产生的"多龙治水"、"谁都管、谁都不管,谁都管不好"等种种弊端,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以及抽查等形式,确保执法的长期动态效果。
(三)整合各级组织和社会力量。充分依靠新闻媒介、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等为政府分忧,形成多元监管的治理机制。社会作为各种力量共同活动和博弈的场合,社会治理不应是政府的单方面的事情。现代治理理论认为,"社会治理应当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定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基础之上的合作"。暴风骤雨的运动式执法排除了政府之外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能,在这种情形下是很难取得良好治理成效的。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和重视社会力量对现代治理的积极作用,构建多元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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