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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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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推荐。

(一)个别谈话应重点了解所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二)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 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分别统计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并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并填写《民主推荐信息汇总表》。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组织选拔的考察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干部考察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 书记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干部考察前,考察组要发布考察预告;

(三)考察期间,考察组按照规定的形式与方法开展考察工作,一般进行实地走访、调阅干部档案(重点核查三龄两历情况) 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书面说明并签字。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和"四风"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其他 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党委印章。意见内容包括: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结论性评价;对巡视、 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对于任前备案管理岗位人员人选,所在单位纪委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可以任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 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二十五条 严格任前审核。坚持做到人事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疑点没有消除、反映问题没有搞清、征求意见没有回复的,应当暂缓或暂停选任程序。 无论平级交流还是提拔任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拟任职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切实用好巡视、纪检、审计等监督成果, 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任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会议讨论研究,拟定任用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五章 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规则...(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二十八条 纪律...(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二十九条 汇报...(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三十条 记录...(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三十一条 回避...(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六章 任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对拟任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的主体、范围、内容、格式要统一,不能因人而异、避重就轻,破格提拔的需在公示文件中注明理由。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工作简历、拟任职务等。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来信举报,要及时核查、从严 掌握。没有查清之前,应该暂缓选任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实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长处和优点,对干部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开诚布公地指出问题和不足,指明努力方向, 提醒党的纪律和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政纪律和组织纪律等。纪委书记应与新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职承诺制度。新任职干部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三年内不得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 职务。

第三十五条 印发文件。根据任免岗位不同,印发对应任免文件,并及时交付有关领导、部门,供宣布任免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宣布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由公司党委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到相关单位对任职人员进行宣布,或由 相关单位自行宣布。宣布会议参加人员范围视情况确定,一般为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任职人员要在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应当 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岗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 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岗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 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市 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 的任职资格条件。资格条件需要突破规定的,应当报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应由本单位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略)请联系客服获取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实行试聘期制度, 试聘期一般为一年。试聘期满后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的,继续任职,任职时间自试聘期开始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聘职务, 一般予以辞退或者按照试聘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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