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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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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与员工经常性谈心谈话,发挥"一把手"带头作用,做到分级分层全覆盖。要注重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工作,经常性了解员工思想动态,解决员工困难,引导员工在企业党组织及管理层的领导下积极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履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要及时稳妥处理企业员工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要坚决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企业党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企业员工在其他机构兼职的相关情形,由各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束。

第三十一条 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对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适用《XX市支持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容错减责免责实施办法》及《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交流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切实强化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统筹管理,加强企业间中层管理人员交流使用。对因工作需要、符合交流条件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拟流入企业母公司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批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交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内部员工交流使用制度,报出资人履职机构同意后实施。在企业中层正职管理岗位任职满五年且具备交流条件的一般应当交流或轮岗。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予聘用或予以解聘的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违反同业竞争相关规定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免职、撤职,由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并依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报出资人履职机构、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员工退休按法定程序办理。企业员工自愿辞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并妥善移交工作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履职机构不定期对各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选用或新进人员的,责令清退,并通报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员工工资实际支出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公司领导人员绩效薪酬,同时降低或取消任期激励。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行政管理人员以外的一线职工招聘工作,在员工数量设置方案核定的人数范围内,由企业党组织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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