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符合新时代市场化运营要求的企业员工管理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用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XX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转型方案》及《X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设立的控股以上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X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外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班子成员)和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含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投资设立的控股以上公司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市场化招聘的职业经理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相结合原则,坚持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对企业员工选聘、管理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员工岗位设置应当坚持事业为上、定岗定责,企业员工管理应当做到人岗相适、优胜劣汰。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依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效益、资产状况等因素,提出内设机构、中层岗位和企业员工数量设置方案(含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投资设立的控股以上公司),报出资人履职机构审核后,由企业按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投资新设立控股以上公司,应同时上报内设机构、中层岗位和企业员工数量设置方案。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勇于变革,敢为人先,开拓进取,市场信息敏锐,善于捕捉商机,有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改革意识、市场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织、董事会决议,推动工作落实能力强。
(三)在市属国企中层副职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的,方可提任企业中层正职管理岗位;在市属国有企业一般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的,方可提任企业中层副职管理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交流到市属国企中层正职管理岗位的,须在正股级及以上岗位或副股级岗位工作满2年;交流到市属国企中层副职管理岗位的,须在副股级岗位或工作满2年。
(四)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本办法印发前已在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提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第八条 企业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
(二)一般应当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紧缺型人才,可以破格选用。破格选用必须从严掌握,应当在事前报出资人履职机构批准,并向市国资委备案。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企业党组织会议讨论。
第十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办法任职条件,明确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职称,主办会计原则上须获得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会计类工作满2年。财务人员须具有会计、审计类初级职业资格。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二条 人员选聘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把关作用,重素质、重能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做好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个人档案、重大事项、廉洁自律等情况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员工选聘须履行审核批准程序,一般由企业党组织提出动议,经出资人履职机构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内部交流或提任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选用模式、拟任职位是否符合岗位设置要求、意向性人选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或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相应职位的问题等。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定期招聘,每季度初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出资人履职机构核准的用人计划,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集中招聘。对因业务拓展、岗位急需的,可按既定程序提前组织。
第十四条 选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人选对象。
(一)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由市委组织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提出启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原则上采取比选择优方式,并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之间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交流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意向性人选,要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由企业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应履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1. 分析研判和动议。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管理岗位进行动议分析,就拟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2.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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