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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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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未经新增预算支出程序审批,涉及市级相关部门制发的各类综合性文件、意见、通知、会议纪要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等,一律不作为新增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调减预算办理程序。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年度中预算执行进度不好、绩效考评不达标等专项资金进行考核,对确需调减预算的项目,商市级部门后向市政府提出核减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核减当年预算,并视具体情况调整次年的专项预算。

第三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实现上级专项资金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绩效目标基础上,可在不改变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将支持方向相同、投入方向类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整合使用,属于配套中央、省项目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在设立环节,市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并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随同设立申请一并提交。

(二)在预算编制环节,市级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三)在预算执行中,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市级列支的财政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的50%,11月底前达到调整预算的90%。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除人员经费、科研项目、跨年度支付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等特殊事项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五)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市级主管部门应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的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市级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梳理当年度市级专项资金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四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县级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

第四十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

(三)市县两级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类监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调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应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十四条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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