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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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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量化廉政风险防控惩治措施,筑牢全市干部群众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将权利关进笼子,一项权利对应一条违纪处分措施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全市xx队伍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市干部群众和各单位。

第三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队、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队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由局级党委统一领导,xx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xx局司令部、政治处按照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协同办理。超出xx局管理权限的,xx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五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军事业务训练工作

1.在业务训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侮辱、打骂、体罚以及变相体罚战士,侵占他人利益的;

2.在考核验收中,收受考核对象好处,违反考核规程、标准,主观上决定考核成绩或篡改考核成绩的;

3.在重点单位熟悉演练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

4.在业务指导、战例研讨、战评过程中不深不细,应付了事的;

5.在专项活动中,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的。

(二)机关管理工作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

2.在公务活动中虚报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

3.在机关采买、公务接待中指定商家,吃取回扣的;

4.在物资福利发放中,擅自提高或降低福利标准、增加或减少享受福利人员,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

(三)网络数据管理工作

1.在网络管理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批准接入政务网络的;

2.在数据管理过程中,不按照管理规定,擅自删除或增加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数据的。

(四)灭火救援工作

1.在接警过程中,态度蛮横,消极作为,不履行接警程序的;

2.无故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时,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3.灭火救援战斗中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消极厌战,畏缩不前的;

4.在灭火救援过程中,趁火打劫,无故损毁现场物品的;

5.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6.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军人形象的。

第六条在政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党员发展工作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发展党员的。

(二)组织教育工作

1.在确定先进典型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2.在评功授奖中,不实事求是,虚报、瞒报,不按照程序履行立功、授奖审批手续的;

3.在党团费收缴上报中,漏登记、不透明和挪用党团费的;

4.在政治教育中,不遵照《公安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走过场,流于形式的;

5.将配发的图书、文化娱乐器材占为己有,或送与他人的。

(三)干部管理工作

1.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晋职晋衔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程、标准,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

2.违反干部调动相关条件及规定,私自调动干部的;

3.违反干部培训交流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向组织推荐的;

4.违反干部家属随军相关规定,办理家属随军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

6.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

7.泄露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

8.在干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四)纪检督察工作

1.对信访案件受理后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2.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3.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的;

5.扣压、隐匿、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将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在督察指导中,发现问题不严格处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故意隐瞒,不积极查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上报督查问题,对当事人进行包庇、保护甚至纵容的。

第七条在后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财务经费管理工作

1.将公款借与私人用于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2.编造会计凭证、虚假会计报告、报表,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的;

3.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4.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5.不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审批、核拨经费的;

6.截留、挪用、克扣专项经费的。

(二)装备管理工作

1.不执行队伍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处置资产的;

2.故意不评估、低估、漏估或者低价变卖资产的;

3.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干预土地转让、置换,或者与受让人串通,损害部队利益的;

4.违反规定调剂、下拨装备、物资、器材的;

5.私分、侵占队伍资产,或者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益的;

6.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等军用车辆有效凭证的;

7.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的;

8.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的。

(三)医药管理工作

1.对药费审核不严格,导致部分不能报销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的;

2.药费审批环节上出现"讲人情"审核不严格,导致药费超支,不合格费用被报销的;

3.在药品采购中选择"关系户",虚开发票,吃取回扣的。

(四)物资采购工作

1.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违反规定分包采购的;

2.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采购评审和中标结果的;

3.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直接指定供应商的;

4.串通供应商或者承制单位,损害部队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虚开发票,吃取回扣,谋取私利的。

(五)伙食管理工作

1.克扣伙食费或将伙食费挪作他用,中饱私囊的;

2.倒卖军粮或变相换取财物的;

3.擅自降低伙食标准的。

第八条在防火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1.在检查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意隐瞒案情,有案不立或者不积极查处,对当事人进行包庇、保护、纵容的;

2.在监督管理中,利用职权干预、指定工程施工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或者产品销售单位、品牌的;

3.对存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的;

4.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6.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在工程审核工作

1.在窗口受理中推诿、推脱等方式不予收取申请材料的;

2.在工程审核中,指定或推荐施工单位、产品、检测单位的;

3.对待申报人态度冷、硬、横,收受申报人的财物,工作不细致,导致材料丢失的;

4.延迟审批、复核时限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工程验收工作

1.在工程验收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意隐瞒案情,有案不立或者不积极查处,对当事人进行包庇、保护甚至纵容的;

2.受经济利益驱动,利用职权干预、指定工程施工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或者产品销售单位、品牌的;

3.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

4.对应当依法验收的建筑工程故意超时限审批,拖延、不予验收的。

(四)火灾事故调查

1.在火灾现场勘查中,违反火灾勘察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火灾调查、处理中应当回避的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的;

3.在火灾调查中违反规定封闭火灾现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利用封闭火灾现场故意拖延,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

5.在火灾损失统计中,违反《火灾损失统计规定》,以隐瞒事实真相为目的,瞒报漏报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

6.在火灾调查中,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虚假原因认定的;

7.指使他人认定或者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等行为的;

8.火灾调查中对案件降格或者升级处理,显失公平、公正的;

9.在火灾调查、处理中,向当事人透露调查情况或者工作部署,为当事人或单位逃避责任提供便利的。

(五)法制审核工作

1.利用法制审核权力,违反规定,使应集体议案的执法活动简单处理,造成他人对火灾隐患瞒报、谎报的;

2.利用职权便利,制造假缴款书、检查记录等档案、案卷内容,或对内容进行涂改的;

3.工作失职,损毁、丢失应归档的档案,玩忽职守的。

(六)宣传工作

1.强制社会单位购买宣传资料,变相收费的;

2.利用开展宣传,向单位收取报酬或礼品的。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印章管理工作

1.利用印章管理职能,盖人情章、私盖公章等行为的;

2.利用印章管理职能,与他人串通,出具伪造的信函、证明、法律文书,造成出具假证行为的;

3.在印章使用中脱离监印人员视线,或日常保管不力,八小时以外保管措施有漏洞,造成印章丢失或未登记使用的。

(二)文件起草编辑工作

1.起草公文弄虚作假,夸大工作成绩,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上报伪造、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保密工作

1.私自泄露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中决策性内容,对外宣讲保密事项的;

2.涉密信息未按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的;

3.在不安全的场所处理、使用和传递涉密信息的;

4.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络,造成"一机两用"的;

5.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密级文件外泄的。

(四)宣传工作

1.为增加外宣稿件数量,向媒体记者赠送礼金、礼品,造成有偿新闻,给工作和部队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

2.在宣传资料的制作中吃取回扣的;

3.违反新闻发布规定向媒体透露重要信息,对部队产生不利影响的;

4.通过虚构、谎报、隐瞒、伪造、抄袭等手段撰写稿件,给工作和部队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检查指导工作

1.在考核验收中,违反考核规程、标准,影响考核成绩公平公正的;

2.对单位检查调研中,指导不深不细,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在进行业务指导过程态度不端正,不履行职责,影响基层工作顺利开展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承担纪律责任,由相关科室或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或上级党委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干部群众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受到处分的干部群众,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降低或者取消晋职(级)、晋衔(级)。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干部群众是指属于全市xx队伍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编、在职干部群众。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全市xx队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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