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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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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制度细则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或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和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或函授站书面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须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向学校或函授站申请,经主考院校主管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或函授站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保存备案。

第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后,学院按《学校向省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标准》,统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经审核合格后入省学籍管理库,完成省级学籍注册。

二、教学管理制度

第六条教学计划:由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函授站协调沟通后,经主管院长批准,按教育方针、专业培养目标制定一学期教学培养方案及各专业具体授课计划,对整个教学工作做出全面具体安排。

第七条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划,结合各函授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学科完整、合理、可行的教学培养方案。

第八条教材管理:按教学计划,每学期开学前统一购入授课所需的教材,在正式上课前发放到每位学生手中;做好教材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相关财务工作。

第九条 日常工作:根据各学科教学培养方案,在与相关函授站沟通后,制定各学期课程表:函授站负责学生在校表现情况鉴定;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工作:负责提供毕业生所需要的各种书面材料,并负责发放毕业证书;做好每个班次的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案工作,并完成教学统计工作;为授课教师提供授课所需的教学用品及相关设备。

三、教师管理制度

第十条 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书育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全面发展的骨干人才。

第十一条 教师勇于承担教研、科研和教学任务,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遵守各项教学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做到科学、实践和思想性统一。

第十三条 组织好课堂教学,注意开发提高学员的智力,使所学知识转化为能力;认真做好学员成绩的考核、评卷、评定成绩工作。

四、学生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 集中学习期间实行早晚考勤制度,每天早上由任课教师考勤,晚自习由值班教师考勤。辅导员统计总出勤率,每周五汇总一次并存档。每学期辅导员汇总,将出勤情况填入学生报告书上,向学院汇报并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必须事前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请假期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要进行思想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与必要的处分。

五、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验)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一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安排,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平时作业和阶段作业(包括实验报告),作业和实验未完成三分之二者,不准参加期中或期末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学校注册管理办公室函授站请假、并持有效证明,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降一个等级记载。

第二十二条 考试擅自缺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有悔改表现,经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重新自修参加补考一次,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均按60分计。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或实验课不及格时,向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安排补做,仍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新答辩。

第二十四条 因事、因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缓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评定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考试卷面分占总成绩的百分之七十。每学期考试成绩在网上公布,面授前一个月,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网址上,可以查询上学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自修后,参加补考二次,第一次补考安排在学期面授前,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均按60分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报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即不得随意改动。学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成绩有疑问时,须向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工作人员与有关教师联系,如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改正。

六、转专业、转站、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由于工作调转等原因,可在我校所属函授站之间转站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原函授站填写“学生转站申请表”上报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转出站和转入站直接联系交接有关材料、费用等。未完成省级学籍注册的新生不得转站学习;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站学习。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修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学习者(须有单位证明);

3.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休学期满的新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函授开学二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再招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如教学计划发生变动,执行新的教学计划。如遇学费标准变化时,按新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又不复学,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等疾病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复学及经审查不符合复学资格者;

4.不按期交费注册者;

5.学校认为其他原因必须退学或本人要求退学者。

按照以上规定处理的学生属于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审批发给退学证明。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并取消学籍。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成绩合格和品行端正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具有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成绩、因毕业论文答辩不及格等原因离校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察看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也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实表现良好,可解除留校察看,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作肄业处理。对已学满学制二分之一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以上学习时间的发给学习证明。

十、对遗失证件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须由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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