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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手册(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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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对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复制、查阅、移交、发送、销毁等管理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内网和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发现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被窃,须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查,设法挽回损失。重大泄密事件应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或市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请(休)假制度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1.组长请(休)假,报省纪委监委审批,并报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备案。

2.副组长请(休)假,报组长审批同意后,并报驻在部门和省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3.其他人员请(休)假,由副组长同意后报组长审批,并报派驻监督单位和省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二、相关要求和说明

4.请(休)假按照省纪委监委、驻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休假一般须提前3天填写《休假呈批表》,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必须口头请示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6.个人有事要先休干部假(含年假、探亲假、婚假等),干部假休完后还需请事假的,应填写《请假呈批表》,按审批程序和权限予以审批;情况特别紧急的,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7.请(休)假期间离开XX市的(包括因私出国境的),需在申请时一并说明。

8.申请病假的,须提供医院的《病休建议书》及病历;未取得《病休建议书》及病历的,按事假申请。

9.休完假后回到单位要及时销假。

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纪检监察组信息工作重点:

1.根据省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提出纪检业务信息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2.结合纪检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信息。

3.指导和协调派驻监督单位纪检业务信息工作。

二、积极支持和参与信息工作,发现有价值的情况,应及时整理成信息,向省纪委监委报送。

三、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编写的信息,先交副组长签阅后,再送组长审定。

四、信息采编的要求:

4.具有时效性。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收集反映,不迟报、不漏报,并注意跟踪反馈。

5.具有准确性。信息内容要客观真实,来源可靠,重要情况要派人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6.具有全面性。数证详实,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

7.具有创新性。注意反映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措施、新经验,坚持以质取胜。

8.具有实效性。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五、信息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未公开的案例、重大事件、敏感问题等信息,必须在刊头左上角标明密级,控制发放范围;各类加密信息要妥善保管,未经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外传、复印、摘抄、转载和公开引用

第三部分对外工作制度

参加(列席)会议制度

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纪检监察组相关同志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一、参加(列席)会议的情形

1.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党组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问题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会议;

3.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会议;

4.派驻监督单位召开的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述德会议;

5.纪检监察组认为有必要参加(列席)的其它会议。

二、有关要求

1.驻XX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省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委组织部相关会议。

2.召开党组会议或研究"三重一大"问题等事项的其他会议时,派驻监督单位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会议相关材料送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组将根据工作安排及会议议题酌情派员参会。

3.纪检监察组至少每半年会同派驻监督单位党组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派驻监督单位应在会后五日内,将会议纪要报送纪检监察组备案。

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预防为先、教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保密。

二、约谈种类、对象和形式

1.廉政谈话。对象是新任职干部、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等。形式是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2.提醒谈话。经反映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3.信访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4.函询谈话。对象是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发函请作说明、个别谈话。

5.诫勉谈话。对象是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形式是个别谈话。

6.调查谈话。对象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形式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人员与其个别谈话。

三、约谈的内容

1.廉政谈话。遵守党的六大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本人履行"一岗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等。

2.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3.信访谈话。就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适当教育。

4.函询谈话。主要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法之一。

5.诫勉谈话。就谈话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6.调查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要求涉嫌违纪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

四、相关要求

1.廉政谈话的重点对象是派驻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分期分批,重点对派驻监督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原则上每月安排到2至3个派驻监督单位开展驻点谈话。

2.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由组长批准后实施;信访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经省纪委监委同意后实施。

3.谈话应有2名以上组员参加。谈话的过程及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制度

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实行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制度。

一、需要回复的情形

1.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拟列入提拔任用考察人选时。

2.派驻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考察人选时。

二、有关要求

1.列入考察人选前,在派驻监督单位纪委(或内设纪检机构)对该人选党风廉政情况作出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纪检监察组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经分析研判,对该人选提出党风廉政书面回复意见。

2.纪检监察组拟出党风廉政意见初稿后,经副组长审核,报组长同意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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