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休假和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请休假和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请休假和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借调合同或返聘协议且为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请休假和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考勤表的审核、员工考勤情况的统计、请休假报告的审批及员工考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请休假和考勤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按管理权限审批所辖员工的请休假申请和月考勤表的审批,督促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请休假和考勤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月考勤表的统计、有效请休假审批单和相应凭证的收集整理、考勤表上报等工作。纸质考勤表需各部门、各单位全部员工签字确认。
第六条员工具体工作时间按照《工作时间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假期除有明确规定外,不跨自然年度使用。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八条员工非因公晚于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且未办理请休假手续的,视为迟到;员工非因公早于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且未办理请休假手续的,视为早退。
第九条员工非因公晚于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或早于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达1小时(含)以上,且未办理请休假手续的,计为旷工。旷工累计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含)按1天计算。
第十条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每个工作日的考勤表,严禁由他人代签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个工作日内因公外出且活动范围不超出所在城市地域范围的,应提前申请办理公出手续。
第十一条考勤员负责每月15日(特殊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将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月考勤统计表(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按照公司指定的信息化系统或其他方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各种请休假的有效凭证原件或扫描件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归档。月考勤天数按当月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须加班的,需事前报给部门、单位考勤员,待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负责人应将员工加班限制在国家法定加班时数以内。
未完成本职工作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未按规定提交加班申请或加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视为加班;员工自愿参加训练课程或公共/公益活动、集会、义务劳动,均不属于加班。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月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4次(含)以上者或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含)以上者;
(二)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含)或一年中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含)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情节、性质与前述情形相当的。
第三章请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请休假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休假应按审批权限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并办理相应的请休假手续。
(二)员工请假需填写《员工请假审批单》,境外员工回国休假需填写《员工回国休假审批单》,境内员工休年休假,需填写《员工年休假审批单》。请休假人员需将有效的请休假凭证交本部门、本单位考勤员,附考勤统计表后归档并记录。
(三)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到岗,不论时间长短,均按旷工处理。
(四)如因本人突发伤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应先以电话向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备,该员工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公司总部请休假审批权限
1.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请休假互相审批;公司党委副书记请休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公司副总、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请休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2.副总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审批;
3.各部门副职请假超过2天(含)、普通员工请假超过5天(含),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其他情况下,员工请休假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各单位请休假审批权限
1.各单位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请休假互相审批;各单位副总、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请休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2.各单位副总师、各部门及所属境内项目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审批;
3.各单位部门、所属境内项目副职请假超过2天(含)、普通员工请假超过5天(含),由本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其他情况下,员工请休假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请休假类别及待遇
第十六条员工请休假期间,除年休假、回国休假、境内项目休假外,均扣发个人奖金,扣发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请休假分为事假、病假(包括非因工负伤)、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含哺乳假)、带薪年休假、回国休假、境内项目休假9项。
第十八条事假:指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而必须脱离工作岗位的时间。
(一)事假假期
员工请事假时间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0天。员工在未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之前不得请休事假。
(二)事假期间待遇
1.员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岗位工资和津补贴,计算方法如下:
扣发事假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21.75〕×请事假天数
2.连续请事假10天以上停发一切福利待遇;
3.请事假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其本人先垫付交公司财务部,如本人不缴纳,公司有权在其后续工资性收入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病假(包括非因工负伤):指员工因患病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而必须脱离工作岗位的时间。
(一)病假假期
病假不超过2天,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可居家休养;病假超过2天(含)需出具具有医保资质医院的全套诊疗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挂号单据、病历本、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休假时间按其所持有效凭证开具的时间确定,否则按旷工计算。
员工因病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治疗时,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病假期间待遇
1.员工当年休病假累计不超过10天(含),工龄15年及以上的,其岗位工资按100%发放;工龄不满15年的,其岗位工资按75%发放。
2.员工休病假时间累计超过10天,且在医疗期以内者,其岗位工资按以下比例发放:
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45%;
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50%;
工龄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55%;
工龄已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
工龄已满20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
当年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含),除岗位工资及奖金外,其他待遇不变;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节日补贴减半,其他工资性津补贴停发。
3.病假期间待遇
(1)员工当年休病假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的,计算方法如下:
病假工资=(岗位工资/21.75)×请病假天数×相应比例
(2)员工当年休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病假工资=岗位工资×相应比例
4.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在扣除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三)医疗期的规定: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含)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含)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工伤假:指员工因工负伤或因工负伤后旧病复发在住院治疗的时间,或由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后在家休养的时间。休假期间扣发上下班交通费及奖金,其他待遇不变。
员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当地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员工,按其签订劳动合同主体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等级待遇、工伤假期及工伤保险待遇。
医院证明已伤愈可以复工而仍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婚假:指员工因结婚休假脱离工作岗位的时间。
(一)婚假假期
公司员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凭结婚证享受婚假10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给予路程假2天。婚假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婚假从领证之日开始计算,在一年内一次用完,不予存休。
(二)婚假期间待遇
员工休婚假(含路程时间)期间岗位工资及津补贴不变。
第二十二条丧假:指员工因处理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死亡事务而必须脱离工作岗位的时间。
员工休丧假时间为3天(含节假日),如死亡亲属在外地,给予路程假2天(含节假日)。休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间,员工的岗位工资及津补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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