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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制度-19篇(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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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决策原则

讨论重要事项应遵循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研究决定、广泛征求意见等原则。

第二条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

1.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办法)等重要问题;

2.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干部职工评先表彰、考核评议、奖惩、纪律处分等重要问题;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4.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对象确定;

5.涉及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事项;

6.须集体讨论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7.局党组班子成员分工及自身建设重要问题;

8.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决策、决定;

9.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内容包括:

1.局党组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整、挂职锻炼;

2.上报市委的关于本单位及归省生态环境厅、市委管理的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

3.对市委管理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及局党组管理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4.市直环保系统干部的调入和调出;

5.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

1.局属系统重大项目建设;

2.局属系统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大设备的购置;

3.中央、省、市级项目资金申报;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

1.年度部门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使用资金在伍仟元(含)以上的支出;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4.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三条决策形式

研究决策重大事项一般以召开党组会形式进行,纪检派驻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讨论的事项也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提出,报请党组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先组织进行专家咨询分析论证,然后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协商,最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要及时通知议题承办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责任单位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讨论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4.会议决定。由党组书记根据讨论的情况作出决定。党组成员讨论意见一致时,直接作出决定。对讨论的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延缓决定,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调查研究、修改完善、沟通协商,成熟后再讨论决定。如分歧较大的问题,又需及时决定的,可进行投票的表决,党组书记根据投票情况进行决定。

5.会议记录。党组会的记录由党组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专门记录本。会议记录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议讨论发言的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和会议最后形成的决定。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要根据记录及时整理,报党组书记、局长签发,按规定编号。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讨论决定情况。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印发给局领导、有关科室。

6.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党组书记直接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通报。

第五条纪律要求

(一)局党组进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之规定范围内进行。

(二)局党组必须按照本规定决策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成员和党员群众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因违反规定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要由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的决定。

(四)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党组会议内容。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二)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由出纳人员统一保管。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审核,出纳人员付款。

(三)采购物品支付的款项在1000元以内用现金进行结算,超过1000元的(差旅费除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特殊情况需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支出。

(四)购买办公用品、车辆维修、材料印刷、会议、走访慰问采购等支出,一般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经采购办批准;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限额的采购,按规定报请采购办批准后予以支出。

(五)机关与其他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必须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六)签发支票时,必须写明收款单位的全称、金额及用途。不得签发空白、空头和远期支票。

(七)如特殊情况需用大额现金的(5000元以上),需经业务科长、会计、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八)不准出租、出借本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借款手续

(一)各单位之间禁止以任何理由拆借资金,发生拆借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出差或购买办公用品、汽车维修等支出借款,要先写借条,经财务分管副局长签批后,方可借款。购买物品后应在三日内报账。

(三)对因工作需要提前借款的,需由业务分管副局长、财务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工作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报销手续。每月清理一次个人借款,没有正当理由不还的,由财务执行扣款。

第四条资金支出和报销手续

(一)专项资金使用,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机关运行、办公用品采购、设备维护、购置等支出事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1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向分管领导申请,1000元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经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超过5000元(含)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局党组会义记录复印件(达到5000元以上的提供)、发票,手续不全的不予以报销。

(三)公务出差时发生的住宿费必须使用本人公务卡支付。公务出差报销时,出差人需提交《公务出差审批表》、《出差(调遣)旅费报销表》、住宿发票、车票、有关部门的通知文件,没有通知文件、临时改变行程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公务出差审批表》需经科长、业务分管副局长、财务分管副局长签批,《出差(调遣)旅费报销表》需经出差人、会计、业务分管副局长、财务分管副局长签批,《情况说明》需经业务分管副局长签批。出差人按规定报销车费、住宿费、补助费等,报销的相关费用一律存入本人公务卡,其它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安排就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局班子成员出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的须经局长批准。省内出差只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四)公务车辆维修时,需经财务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市车辆维修相关要求联系维修点维修,维修费由办公室主任和司机一起结算签字。

公务车辆加油时,无特殊情况下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由司机提出需求、领取加油卡加油、开具加油小票交还办公室。如遇到确实无法领取加油卡为公务车辆加油时,经办公室同意,司机可采取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方式加油,开具正规发票,附于《报销单据粘贴用纸》后报销,报销费用一律存入公务卡。

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公务车辆保险手续。

(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招待客人用餐时,需经财务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并签单。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结算,结算时需提供餐费发票、菜单、正式公函,附于《报销单据粘贴用纸》后报销。局机关全年招待费不得超过"三公经费"规定的数额。

(六)各科室专项业务活动采购,由相关科室承办。事先提出具体方案,局机关党总支、局办公室参与,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相关手续。支付时应提供合同、局党组会义记录复印件(达到5000元以上的提供)、发票,手续不全的不予以报销。

(七)驻村干部补贴费用领取,需要提供驻村签到薄,经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签到薄要有村书记、村报帐员、镇党委书记、局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村委会、乡党委公章。

第五条监督与管理

(一)机关每月支出要于月底结算后,分别向局领导班子成员报收支情况,每年末形成《收支情况统计表》。

(二)局主要领导每月对财务收支票据合理性进行再次审查,审查不合格且不能补充材料的,追回报销资金。

(三)财务每年末将当年的票据、账簿等财务资料归档立卷,放资料室统一管理。查阅、借阅档案资料要经财务分管副局长批准。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直属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要规范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公务用车。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实行公务用车封存停驶和集中停放制度,不得在指定固定公务用车停放区域(或办公区域)外停放公务用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停放。集中停放期间,不准擅自动用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使用审批制度,用车人需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一般应采取相关人员申请、办公室审批、分管领导审批流程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核定列支。相关费用包括:燃料费、过桥费和停车费、机动车保险费、维修费及其他。

第六条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必须按本单位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维修保养。如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影响驾驶,可就近修理,并及时向单位报告,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审核手续。

第七条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到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员因违章造成扣分罚款及交通事故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八条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严禁私车公养,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车油卡或公款为私家车加油、保险、维修保养等。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直属单位根据实际,细化本单位公车管理措施。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xx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局党组统一领导全局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分局党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本级干部人事工作。

第三条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管好、用活干部。

第四条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要加强干部管理,选拔本级中层干部应提前向人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稳妥推进科级干部岗位交流。

(一)交流以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形式实施。

(二)交流对象为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

(三)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

(四)有计划地选派年轻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挂职锻炼。

第六条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

(一)为提高干部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市局党组应对全市系统干部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其他公务员必须参加计划安排的任职资格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环保业务培训。

(三)全局所有干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各类政治和业务培训,干部培训的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考核和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级培训。

第七条统一部署做好年度考核。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三)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办法、程序,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四)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五)年度考核应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六)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由市局党组在每年底组织实施,其他干部的考核由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局。

第八条认真遵守干部职工退休政策。

(一)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上报市局,由市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办完退休手续次月开始计发退休工资。

(三)在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办理有关免职手续。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与退休人员谈一次话。

(四)延期退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制度

(一)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录用(调入)干部、工人,实行编制控制和统一管理。

(二)市局根据县(市、区)分局、局机关编制和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向上级人事部门报送公务员招考和调配计划。

(三)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由局人事管理科室报局党组研究讨论决定。

(四)临时借用基层工作人员,由局党组班子集体决定。

第十条缜密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聘任工作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聘任由局负责审核上报,各县(市、区)分局和局属单位具体承办。

(二)专业技术职务中的初级职称分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级)和考试合格定职;中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定两种形式,高级职称采取评定确认。

(三)初、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审核、评定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进行。各县(市、区)分局和局属单位每年底要将聘任情况报局备案。

第十一条依规做好工资福利管理

(一)工资福利包括:县(市、局)分局、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工资调整、审批、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工资福利管理必须以有关部门制发的关于工资福利管理的文件为依据。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市局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补贴调整和审批,按规定填写各类审批报表,办理工资发放、工资表的存档等有关手续。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填写有关工资福利的各类审批表,报局审核后,报有关部门调整有关工资、福利发放情况。

(二)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定级、新定职称、职务升降等凡涉及工资待遇变动、调整的,均由所在单位填写工资审批表,经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并按规定填写个人工资变动审批表,归入个人档案。

(三)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绩效工资规定执行,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

(一)全局干部人事档案由市局集中存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干部人事档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保密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及时上报归档资料和人事变动情况。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出、复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属行相关手续,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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