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制度-19篇(第2/3页)
一、规范记录内容
1.文字记录。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模板,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隐蔽录音录像的,应当在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进行。
二、妥善保管储存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形成案卷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内的音像资料,应编号并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三、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适用范围、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等要求,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
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一般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没有条件单独设立法制工作内设机构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按规定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采取聘用方式,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审核范围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涉案金额、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三、明确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入推行"三项制度",着力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具体组织实施下,稳妥有序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注重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的统筹推进,加强与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纵向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二)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环境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和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系统建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健全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实现与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规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强化管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查询以及现场执法、执法作业指导、任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功能,全过程记录并有效约束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大保障力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各类培训制度。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维护公民、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特制定xx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一、工作方针
树立群众上访无小事的观念,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电,来人的环境信访,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
2.在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司其责,建立局领导包案制度的原则,处理环境信访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处理环境污染投诉。
3.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妥善、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三、环境信访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受理;
2.新闻媒体曝光或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3.上级部门批转的环境污染问题;
4.办理市人大、政协环境议案或提案;
四、案件处理
1.各类环境投诉问题的来电、来信、来访,由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负责记录,分类登记编号交由牵头科室办理,办结后归档立卷。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信访件的处理方式。分级负责是指对于环境投诉的问题,应当根据职责管理辖区、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做到应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归口办理就是指要根据写信人、上访人所属的辖区和写信人、上访人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得推诿。信访件的处理方式有直接办理、转办、交办、存档待查、请示结办等。
3.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统一受理或承办。对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转办和交办给有关单位的信访件,支队信访科应负责督促检查和催办。对于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由承办单位报局主管局长审核后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4.环境信访件在传阅、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确保信访材料和所附物品的完整性、完好性和保密性,避免遗失、损坏或泄密。为安全和保密起见,尽量减少或不用原件传递,可以用复印件或来信摘抄来替代。信访材料处理完毕,经局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5.有关部门在办理转办的环境信访事项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6.回避制度,信访科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散信访举报反映的内容,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信访材料;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和人员;核实情况、查处案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当事人,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违反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8.对匿名的举报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反映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9.做好环境信访反馈工作。对署名的举报及申诉,经主管部门初核或复议后由信访科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及申诉人,并听取其意见。按照分级、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和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告知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对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信访件,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应及时反馈给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以便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或纠正。
10.对要求不合理或言行过激的上访者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非法访或无理取闹者应申请公安部门强行制止。
11.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各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机构购买社会服务。
第二条为规范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按照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第三方机构服务范围
第三条提供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规(区)划等服务。
第三节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实施流程
第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一是采购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研究。二是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三是采购项目的实施方式研究。
第五条项目需求确定。一是实现目的或目标原则。二是服务对象满意原则。三是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原则。四是经济实惠原则。
第六条项目预算编制。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和经验及采购项目的不同,项目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有四类。一是本地市场平均价。二是往年同类采购项目的中标价。三是参考类似项目的价格。四是行业协会和官方媒体公开的价格。
第七条项目审核。在实施前,项目承办科室负责人应向局长办公会申报审核。项目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项目合法合规性。二是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三是项目采购方式。
第八条采购实施。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对几个关键采购文件进行及时确认。一是对采购公告确认;二是对采购文件确认;三是对中标结果确认。
第九条协议、合同签订。
第十条履约验收。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一是社会效益评估。二是经济效益评估。三是环境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报告结果。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评估结果向局长办公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资料归档。目的主要是备查、参考和研究。
第四节第三方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由代理机构完成,自行组织的项目由实施主体部门进行认证。第三方机构最好在省生态环境厅或协会备案的机构中优选。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收集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材料,并根据制定的评分办法和标准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资料进行验证、初审、评分、汇总并排序。
二是对第三方机构的整体情况、技术构成、机构组织、完成的项目、财务审核等进行全方面的评价。
三是将评审结果形成书页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节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不受任何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影响。
第十六条需要取得许可才能从事第三方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范围、等级、类型、内容开展服务。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抽查核查、信用评价、日常考核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向委托单位和监管部门之外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环境数据和信息。
党组议事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
(二)制定拟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全局重要改革意见和规章制度;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审计、巡视巡察、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准备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所研究的事项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进行汇报或说明,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应由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向党组书记提出,由党总支搜集整理,党组书记审定后,方可提交党组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单位和科室准备,准备的文件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
(三)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天将确定的议题和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四)党组会议涉及有关单位和科室的,单位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到会列席,相关情况可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汇报。
(五)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议事决策
(一)党组会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党组会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已经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
(二)对于重大问题,要加强会前沟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党组会上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思想难以统一时,除在最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做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议。
(三)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提拔、任免、调整和奖惩的党组会议,原则上在党组成员全部到会时研究作出决定。对因故不能到会的党组成员,在会前根据需要征求意见,不搞临时动议。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会议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传达、扩散。
四、决议执行
(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制发文件的,由党总支拟稿,党组书记签发。
(二)党组议题责成党组成员牵头抓落实的,党组成员要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进展和落实情况。
(三)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领导要抓紧办理,一般情况下在一周之内报告办理情况,特殊情况按照会议确定的要求予以办理。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局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局长办公会议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确保工作高效运作,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是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坚持精简、有序、高效的原则。
二、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局长办公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四、局长办公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局长办公会议。根据会议需要,有关科室(单位)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五、局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是各科室(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重要依据,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六、局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传达中央、省、市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研究讨论生态环境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总结;研究确定重要业务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审议和审定涉及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听取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派出分局、直属单位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和决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七、各分管领导拟定上会议题,报主要领导审定。
八、在局长办公会议上,提交议题的分管领导先提出主导意见,参加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集中,做出决定。
九、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局长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打折扣,不能自作主张另搞一套,做到令行禁止。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做出决定时,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办公室负责抓好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的督查落实。并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局长。对重大决策,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局党组会议定。
十、有关要求
(一)因故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要向主持会议的局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会议。会后,由局办公室向其传达会议精神。
(二)会议期间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中途退场,确有情况的要向主持会议的局长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非局长办公会议议定范围的事项由科(室)、单位按局里相关制度规定上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按规定权限审定。
(四)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局长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表决。
(五)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定和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外传。
"一把手"权力运行制约制度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一把手",指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各分局(经开分局、园区分局除外)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一把手"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应当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对班子成员的分管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把关。班子成员应及时向"一把手"请示汇报分管工作。
第三条"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
(一)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应当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人事工作,重要人事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标准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安排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
应当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财务签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三)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大宗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四)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五)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四条"一把手"应当坚持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需局党组审议通过或讨论决定的议题,特别是涉及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一律召开党组会集体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等。
(二)重要干部事项:局管科级干部、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提拔、任免和调整等;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不动产购置、房屋设备维修、大宗物资采购、大宗废旧物资处理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及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款项和超过一定额度的日常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一把手"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会议表决末位表态制。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需要进行表决的议题,在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一把手"不事先定调子、不事先表态,重要事项应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录存档。
第六条"一把手"应当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一把手"应当带头坚持述责述廉制度。局党组书记每年要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就本年度工作开展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八条"一把手"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公共权力观,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勇予担当的态度,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九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执行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的,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一把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全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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