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是在校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平台。第三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基地内的入孵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入孵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第六条中心下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入孵申请审核、登记注册及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入孵条件、流程、评审标准第七条入孵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创业团队成员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2.创业团队须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规章。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5.创业团队一般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6.创业团队负责人入孵创业需经家长同意,团队成员需经所在学院同意。第八条项目孵化流程1.填写报名申请表。2.所在学院推荐。3.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4.创业项目计划书通过专家评审。5.签订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协议。6.办理入驻孵化基地相关手续。7.接受孵化基地日常管理、指导、监督。8.孵化期满,办理退出孵化基地手续。第九条评审标准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团队负责人家长支持其在校从事创业活动。3.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4.创业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6.创业项目获第三方投资者或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7.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并获名次者优先。第四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及管理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项目提供的服务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安、保卫等服务。2.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定期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活动。3.入孵项目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一年内免收店铺租金、宽带费,水电费实用实收。4.协助入孵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企业发展的工作。第十一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1.实体企业入孵后,应在两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2.入孵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转让,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3.入孵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入孵企业的装修方案需经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4.入孵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基地管理办公室报批。5.入孵企业有维护孵化基地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学校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宣传工作。第十二条经营管理1.入孵企业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2.遵守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3.在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及时准确地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经营报表和数据。5.基地管理办公室可邀请创业指导师对入孵企业团队进行指导。第十三条安全管理1.入孵企业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时,须锁好门窗,关闭水电源。2.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3.入孵企业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承担一切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入孵企业成员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告。第十四条卫生管理入孵企业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第五章入孵企业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入孵企业的考核1.依据我校相关规定,基地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对入孵企业进行考核评估。2.考核程序(1)基地管理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2)入孵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3)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评分。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1)创业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经营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2)未能按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者。(3)入孵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者。(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的效用1.创业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一定奖励。2.组织优秀创业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3.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第六章入孵企业的退出第十七条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基地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第十八条主动申请退出因入孵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第十九条孵化期满退出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原则上孵化期为一年,如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的,需提前两个月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2.入孵企业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对于期满退出的优秀孵化企业,学校将推荐入住铜陵市所属区县各大创业园,继续孵化。第二十条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基地管理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第二十一条入孵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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