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书记、院长信箱管理办法
学院书记、院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学院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学院民主化、科学化建设,学院特设立书记、院长信箱,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在校园网站设立网上书记、院长信箱。
第三条“书记、院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受理“书记院长信箱”的来信,妥善处理好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书记、院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遵循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在解决问题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正确的思想、科学的方法引导师生。
第二章来信内容
第五条师生员工可就下列问题向“书记、院长信箱”来信:
(一)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受理的问题;
(四)反映有关人员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院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书记、院长信箱回复常规事务或政策咨询,具体事务及政策咨询请通过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来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诉求合理、语言文明。并留下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提倡签署真实姓名。
第八条来信人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无中生有,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恶意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章来信处理
第九条书记、院长信箱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与办理。书记、院长信箱一般每日开启。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收到来信后,应根据来信的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书记、院长信箱”受理范围的来信,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一条党政办公室对书记、院长信箱的来信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填写《学院书记、院长信箱来信登记表》。信件按顺序编号登记在册,详细填写来信者姓名、单位、通讯方式、来信日期、收信日期以及内容摘要。
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填写《学院书记、院长信箱处理单》,出具拟办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件与处理单一同报院领导阅示。
第十三条党政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办理或在2日内转承办部门办理。对于反响强烈、情节较严重的突出问题,责成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做好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协助院领导决策。重大问题及事项按照学院议事规程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对书记、院长信箱来信要迅速办理。自处理单到达本部门之日起,紧急信件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一般信件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问题较复杂的一周内办理完毕。对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办理完毕填写处理单后及时提交学院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公室提请院领导出具审阅意见。承办部门对署名信件要给署名人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办公室对来信办理做好督办工作,并登记在册。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处理每一件来信;要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和属个人隐私等信件的内容外传;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信件和有关材料的知情范围。
第十八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