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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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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总责,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正确履职、廉洁履职、高效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的,按照本制度予以问责。

第三条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拒不接受、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

(二)由于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实、协调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消极应付、不解决问题或解决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展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四)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六)被镇党委、政府或纪委督查通报批评的;

(七)工作考核结果在上级排名靠后(无客观特殊情况)或被上级督查督导、巡察、审计等通报批评的;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产损失、群众利益损害等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一)其他应予问责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应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问责方式。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约谈;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

(五)诫勉、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五条问责的实施。对县管干部,由镇党委报县委处理;其他干部依据本制度由镇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结果综合运用于干部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

第七条机关、站所及村(社区)编外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推介上岗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责任追究办法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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