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的法定责任人,领导和全面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各分院各部门应有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的管理。学院每年与各分院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各分院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防火重于泰山,各分院各部门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保卫处消防科要坚持每日、每周、每月对学院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检查有记录,发现隐患有整改措施。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将防火工作纳入各分院各部门工作计划,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保卫处消防科负责全院防火巡逻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安全措施的落实﹑各种手续的完善及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检查等,火灾隐患及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报告。
第四条严格动火制度,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对危险物品进行检查;动员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工作。
第五条学院各分院各部门的办公室﹑教室﹑寝室﹑实验室,不得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不得私接电源,不得自行改动用电﹑用火设施,不得使用易燃物品,严禁在学院的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内用火﹙野炊﹑吸烟﹑烤火等一切违规用火行为﹚。违反规定者,应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发现消防隐患及火灾事故未及时处理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发现火险应立即拨打校园24小时值班电话﹙53778050或53778357﹚报警时须说明着火的准确位置和着火材料。
第七条定期组织学院教职员工进行防火技能培训,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五个第一时间”要求进行学习(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具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的能力,消防宣传培训教育能力)。
第八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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