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办公用家具和交通、电信通讯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是指从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直到报损或报废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公开招投标、合同检查、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是否按专控商品的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对新建房屋,后勤事物管理中心、财务处是否及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院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账务处理。
(四)新购物品是否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过政府招投标及相关的询价等相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及资质认定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招投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有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
(五)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审计。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院领导批准。
2.报废设备的清理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陈旧老化程度淘汰设备,是否属过时或丧失生产运行能力而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
3.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上缴国库。
4.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账证、账物处理是否合规。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进入财务账,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了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批,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八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实地检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添置或使用不当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对借固定资产添置或报废为名而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及时上报院领导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的,应追究个人赔偿责任,属管理职责造成的应严肃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及直接管理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时,须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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