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院有关办法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1。
第七条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由于紧急公务需乘坐飞机的,须填写《乘坐飞机审批表》(见附表2),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和主管检务保障部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
省院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3)。
省院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3)。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省院工作工作人员因公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执行接送任务,凭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执行任务审批单,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一天之内执行一次接送任务的按照40元每人次报销,一天之内执行两次(含两次)以上接送任务的按照80元每人次报销。往返机场的交通费按照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的实际支出凭据报销。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省院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厅级以下人员同时附《乘坐飞机审批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结算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省院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省院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院应当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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