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
X市X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市食品安全风险和形势会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会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等途径获取的食品安全信息,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研判风险来源,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风险会商坚持"汇总、研判、预警、处置"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会商范围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食品监管相关股(队、检测机构)室间会商和区域间会商。
第五条 区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管负责人为风险会商负责人,由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六条 风险会商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情况;
(二)交流防控对策和措施;
(三)研判下一阶段食品安全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
(四)其它需要会商事项。
第七条 会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商会议,发现重大或紧急食品安全风险时,可召开紧急会议专题会商。
第八条 年度首次风险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长期风险为主。之后的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风险为主,同时对中长期风险存在情况进行研判分析。
第九条 对会商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对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进行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涉及相关产品质量时及时上报市局加强监督抽验和结果运用;
(三)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和隐患排查,及时防控风险;
(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五)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责任:
(一)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二)对涉及其他环节或监管部门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通报相关监管股室和监管部门;
(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报区局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根据情况决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部门应将抽检不合格食品有关材料、防控处置措施、风险报告、会议纪要等材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就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会商会议予以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反馈。
第十三条 参加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会商召集人请假,并应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篇:县委巡察工作组办会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