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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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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学院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交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在校学生。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财务处办理学生收费工作。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负责提供新生学籍信息和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根据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在校生贷款、减免、缓交学费等信息;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宣传学院的收费政策,督促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七条学院财务处应及时、定期统计学生交费及欠费情况,并通报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催缴应收学费。

第三章收费组织管理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须按照学院要求的时间内交清所有费用。

第九条新生收费工作

(一)新生入学报到前,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将应交的费用足额存入学院为新生代开的个人账户中,由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划款。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银行划款完成交费的学生,可在报到时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手续。

(三)新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交纳费用的,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缓交费(仅限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十条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在校生应根据财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及住宿费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财务处按收费标准委托银行统一划款。

(二)划转学费及住宿费未成功的学生,可根据财务处通知,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手续。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费用的,学生本人提出缓交费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学院相关部门(学生处)审核,并由学院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交期过后仍不交费的学生,按欠费处理。第十一条银行划款后,财务处将集中打印学生所交纳费用的收据,统一发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学费及住宿费收据作为学生交费的证明和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收据丢失不能补发),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备查。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复学、转专业、留(降)级的学生,除了国家及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的一律按学籍变动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学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生退费的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学院根据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住宿费。

第十七条学生办理退费应携带交费收据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表,财务处根据学院文件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退费。

第十八条欠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离校的,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交清所欠费用后,学院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学生欠费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按规定交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其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对欠费的学生,学校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离校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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