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范围:教学奖励的范围包括在教学各个环节中表现突出的教学单位、教学服务单位、教师、教学管理工作者,原则上是由学校统一报送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奖项。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奖项,可根据规模和影响程度降档级奖励。
第三条教学奖励的原则
(一)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奖励在质量工程、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业绩;
(二)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应具有示范性作用。
第二章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教学奖励标准:主要表彰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集体和个人。教学专项奖包含:教学成果类、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建设类、创新与实践教学建设类、教师队伍建设类。具体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1.教学成果类:教学成果类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按项目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6000
2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5000
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4000
3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000
4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2000
5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1000
2.专业建设类:专业建设类奖励是对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重点专业
10000
2
省级重点专业
5000
3.课程建设类:课程建设类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视频公开课程、资源共享课程的课程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视频公开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5000
2
省级视频公开课程、资源共享课程
3000
4.教材建设类:教材建设类奖励指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奖的教师(第一主编)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一等奖
6000
2
国家级二等奖
5000
3
国家级三等奖
4000
4
省级一等奖
3000
5
省级二等奖
2000
6
省级三等奖
1000
5.创新与实践教学建设类:创新与实践教学建设类奖励包括实训基地奖励、竞赛比赛指导教师奖励和竞赛比赛组织单位奖励。
(1)实训基地奖励是对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和省级创新实践基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实训基地
10000
2
省级实训基地
5000
3
省级创新实践示范基地
3000
(2)竞赛比赛指导教师奖励和竞赛比赛组织单位奖励是对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技能竞赛获奖的教师与组织国家或省级各类竞赛、比赛的单位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一等奖
5000
2
国家级二等奖
4000
3
国家级三等奖
3000
4
省级一等奖
2000
5
省级二等奖
1500
6
省级三等奖
1000
6.教师队伍建设类:教师队伍建设类奖励包括教学团队奖励、教育教学个人荣誉称号奖励、教师教学技能奖励。
(1)教学团队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教学团队
5000
2
省级教学团队
3000
(2)教育教学个人荣誉称号奖励是对长期从事基础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且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等个人荣誉称号的教师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教学名师
5000
2
省级教学名师(教学新秀、青年教学能手)
3000
3
校级教学名师
1000
(3)教师教学技能奖励是对教学竞赛(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学校组织参加的项目)获奖教师进行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奖励名称
奖金(元)
1
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
5000
2
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
4000
3
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
3000
4
省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
2000
5
省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
1500
6
省级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
1000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各类教学工作奖励经费的发放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工作奖励经费分别奖励给个人、团队和单位,其中:奖励给个人的奖金由个人支配,奖励给团队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负责分配。
第七条未在本办法之列的奖励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研究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同一项目(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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