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对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者实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对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第三条 科研奖励分为自然科学成果奖、哲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著作、论文、艺术作品、专利等。成果必须与本人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第四条 科研奖励范围为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学参事管理和雇员制人员)独立或牵头(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奖的成果及艺术作品必须是由学校科研督导处统一征集、登记注册或推荐的成果,对未经科研督导处批准的校外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评奖活动中所获得的奖项不给予奖励。第五条发表的论文、艺术作品只奖励在正式刊物(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上刊载的,在副刊、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艺术作品不给予奖励。第六条同一成果分别获得多种奖励,只对其中最高级别的进行奖励,如该成果以后又获得了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要扣除已给予的奖金额,只奖励差额部分。第二章 评审程序第七条 科研奖励每年度统计一次(时间为当年一月至当年十二月),对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集中奖励。奖励评审实行五级评审制,先由各处(室)、二级学院根据个人申报材料(获奖证书及论文原件、复印件、电子稿、佐证材料等)进行初审,然后报科研督导处综合审查,由科研督导处统一上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最后经主管校长批准,上报校长办公会通过,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第八条 将拟获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3.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4.校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二、哲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1.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优秀奖奖励2000元。2.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优秀奖奖励800元。3.市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秀奖奖励500元。4.校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三、获奖论文、研究报告1.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教育部、科技厅等各类全国性基金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2.国家一级学会(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业教育学会)。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3.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规划办)。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4.省级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5.市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6.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7.科研成果有多名完成人时,只奖励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按完成人贡献大小分配奖金)。第十条 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奖励一、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1.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各级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奖励300元/万字。2.著作奖励按照排名顺序:主编奖励前三位,副主编奖励前二位,参编奖励前五位(以书籍中标记字数为准)。二、发表论文1.被SCI、EI、ISTP、CPCI、ISR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2.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及集刊目录》为准)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3.国家公开出版物(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为准)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元。4.国家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发表文章(2000字以上)国家级每篇奖励2000元,省级每篇奖励1000元,市级每篇奖励300元。5.校刊刊登的文章每篇奖励100元。6.发表论文(文章)有多名作者时,只奖励第一作者。第十一条艺术作品奖励1.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各级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个人专集(艺术作品集32开、16开、12开、大12开及以上分别按照每页1500字、1800字、2200字、2500字计字数),奖励300元/万字。2.国家公开出版物(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为准)发表个人艺术作品每幅奖励500元。3.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法、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组织的比赛,获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4.省文联、省美协、省书法、省摄影家协会、省工艺美术家协会组织的比赛获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5.市文联、市美协、市书法、市摄影家协会、市工艺美术家协会组织的比赛获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6.出版的艺术作品集有多名作者时,只奖励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按参与人贡献大小分配奖金)。第十二条专利奖励1.学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学校向发明(设计)人发放奖金。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利酌情提高奖金额度。2.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有多名发明人时,只奖励第一发明人。第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研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学校党委会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给予相应处罚。第四章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8年执行,解释权在学校科研督导处。第十五条以上奖励按税法规定扣税。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以后"哈科技职院发[2016]26号"文件同时废止。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督导处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下一篇:局内部财务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