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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三能”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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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三能"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集团公司人事制度改革,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严管理员工队伍,激励形成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收入能多能少的"三能"选人用人和薪酬匹配制度体系,培育建设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培育形成"比学赶超、实干争先"的企业文化。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干部职工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企业用人、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公道正派的原则。

(四)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五)人岗相适、岗薪相配、人尽其才的原则。

(六)能者上、优者奖、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办法适用集团公司除市管干部(市委组织部任命)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四条提拔重用。对信念坚定、有创新意识、起表率作用、管理能力强、工作踏实肯干、积极向上、工作业绩突出、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依据《集团公司干部职工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予以提拔重用,党员优先。

第五条竞争上岗。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子(控)公司经理(含副经理)级管理岗位选拔任用、能上能下的主要方式。具体办法参照《集团公司干部职工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到龄免职(退休)。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并按程序予以降职(薪)处理:

(一)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或者子(控)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集团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庸、懒、散、拖的问题,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因缺乏交流,思想不统一,协作能力、团队精神不强等问题,造成工作失误的;

(七)因主观能动性差,一拨就转,不拨不转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的;

(八)因工作能力差、思想落后,说假话、大话、空话,工作不务实、不严谨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的;

(九)因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服从工作管理的问题,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因不作为、乱作为,工作缺乏担当精神,搞团团伙伙、无事生非的问题,造成工作失误的;

(十一)因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D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调整

(一)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员工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二)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拒不执行组织调整、交流等决定的;

4.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公司纪委"二十二条"要求的;

5.违反纪律泄露工作秘密或商业机密,情节较重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推进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或者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拖,员工反映强烈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经考核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连续两个月(次)打分70分(含)以下的,上报集团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连续半年考核不称职(70分)以下的人员(含部门负责人),从第七个月执行试用期工资,期限为一个季度,并否决年度考核奖励;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含部门负责人),次年工资下调一档,相关人员硬性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含部门负责人)予以辞退;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巡察、审计、信访举报核查以及各类督察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按规定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

10.有违反《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情形的。

(三)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员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察、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2.提出调整建议。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员工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员工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员工辞退要听取工会意见,必要时进行家访。

4.谈话。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分管领导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产生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员工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员工调整岗位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级工资。

(四)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员工,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五)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但不得高于原任职级。

第九条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半年以上的,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

(二)非组织选派,离职工作超过15天的,免去现职。

(三)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现职岗位,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对其职务进行调整。

(四)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违纪违法免职。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和辞退。

第十一条奖励。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对以下情况给予荣誉或奖励:

(一)年度考核优秀员工(含部门负责人)工资上调一档,最高调至该档最高岗级。之前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员工依此享受政策;

(二)经营业绩贡献突出,予以荣誉和实物奖励;

(三)新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调整对应岗级工资;

(四)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需提供佐证),集团公司推荐上报奖励,同时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五)在党建、群团组织、抗疫、扶贫、创城等日常工作中表现优异,予以荣誉奖励;

(六)在挽回公司损失或处置突发事件中有重要贡献的,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在推进员工"三能"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二)建立健全推进员工"三能"工作责任制,把推进"三能"作为全面从严管理员工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三)加强对员工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员工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员工及时作出调整。

(四)对调整下来的员工,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五)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纠错免责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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