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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合集汇编3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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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一、室(局)务会议事规则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十九届以来的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全面规范和提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能力、廉洁从政的定力、担当作为的动力,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阳光化和规范化,根据中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从严治党的原则。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率先垂范,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做解放思想的先行者、实事求是的践行者,为全办(局)营造一个勤于学习、敢于担当、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的工作氛围。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要求,确保领导班子的活力和团结统一,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办(局)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第五条讨论研究全办(局)工作的重要问题,需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编制和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录用、调动、任免、推荐、考核、奖惩、教育培训、退休等事项;

第八条研究制定或调整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第九条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决算、重大费用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计划或方案等事项;

第十条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其它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办(局)室务会由网信办、数据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根据会议需要经主任(局长)决定,可通知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办(局)室务会由主任(局长)主持召集,或者主任(局长)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主任(局长)确定。

第十六条主任(局长)或办秘书科长指定的同志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决议的督办。

第十七条严格落实会议请销假制度,确保会议严肃性。出差在外或其他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可以通过手机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非涉密议题的会议。

第四章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办(局)室务会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也可以根据议题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秘书科提前征集,主任(局长)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办(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主任(局长)汇报。

第二十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于分岐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一般情况下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应逐项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二十四条对于重要事项要及时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并经过主任(局长)审签后印发执行。会议记录要及时整理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长期存档。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一旦作出集体决定,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六条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及时向主任(局长)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予以追责。

第六章执行落实

第二十八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执行和落实。实行重点任务清单管理制度,一周一通报、一月一点评、一季一考核。

第二十九条重点任务清单由办秘书科负责整理、传达、督办和考核,办结的及时销号,新增的及时递补,超期的及时预警,拖延的及时督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会议决议和重点任务未能及时落实的,承担任务的责任人须向室(局)务会议或主任(局长)说明原因,因科室或个人原因造成贻误的要在考核中扣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追责。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要定期检查分析决议和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室(局)务会议议题应提前一天向派驻纪检组报告,如研究"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邀请派驻纪检组参会。

第三十三条酝酿、决策、执行、督办、考核、总结的全过程应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涉密内容需脱密脱敏)。

第三十四条如上级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机关支部基本任务

第一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团结和带领支部全体党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机关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办(局)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科室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学习重点,要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四条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办(局)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第七条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第八条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九条办(局)机关支部围绕中心工作、建设网信铁军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教育党员遵规守纪,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联系退休党员干部职工,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对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可以将其临时纳入机关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章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二条办(局)机关机关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机关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机关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

(二)"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第十四条主题党日制度

机关支部应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机关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机关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主要内容为报告工作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集中开展1次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机关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二)机关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三)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党内谈心制度

(一)机关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机关支部委员之间、机关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二)机关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机关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机关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政治生日制度

(一)机关支部要每月组织一次政治生日活动,为历史上当月入党的机关党员过政治生日,在家的全体党员要参加活动,

(二)活动的组织在党小组之间轮流举办,由过政治生日的党员带领重温入党誓词,集体学习有关政治理论、党纪党规,也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其它形式的活动。

(三)机关支部要利用党费等合规渠道为过政治生日的党员准备一份学习方面的用品或图书作为生日礼物。

第三章"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第十九条支部党员大会

(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是机关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二)机关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机关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机关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机关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

(一)机关支部委员会是机关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结合办(局)工作实际,支部委员会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机关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围绕办(局)中心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讨论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发展党员以及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讨论群众工作,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和如何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小组会

党小组主要落实机关支部工作要求,完成机关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二十二条党课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支部党员讲党课,办(局)领导干部、机关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机关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二)办(局)机关机关支部每半年组织一次针对"三会一课"落实情况的检查。年终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本单位党员群众进行通报。

三、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加强办(局)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维护党纪政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对照党章和廉政准则检查自己的行为,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三条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办(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领导负责轮值期间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抓好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要率先垂范,带头廉洁自律。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条坚持县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收入申报制度。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处级干部要认真填报个人事项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各领导和各科室负责同志也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工作和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对执行公务产生影响的宴请和馈赠。在友好往来活动中,接受对方纪念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第六条工作人员不准违规参加各种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参加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第七条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和个人谋取私利。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向基层单位或相关单位借用车辆;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第八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要自觉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派驻纪检组给与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在"互联网+监督"的平台上,开设不同专栏,将"三重一大"、行政执法、重要会议、不涉密的文件、向社会服务的事项、日常工作的进度和考核、财务支出明细、固定资产明细、人事任免重要环节、清单管理等事项要全流程、全方位向互联网公开。

第十条深化"互联网+监督"改革,让干好事的不出事,在"三不直管"的基础上,将"三重一大"的全部事项的决策、实施、总结全过程晒在互联网上,每一笔财务不公开不报销、每一项人事不公开不任用、每一组项目不公开不验收、每一个重大事项不公开不决策,确保干净干事。同时要站在群众监督的角度,确保公开的事项能方便获取,能直观看懂,能网上办理,能有效监督,真正把权力晒在阳光下,以此构建廉政建设的标杆部门。

四、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了解熟悉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谈心谈话的类型

第二条日常交心谈话。办(局)领导班子与其他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办(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第三条提醒帮助谈话。班子成员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发现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咬耳扯袖、防微杜渐。

第四条考核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第五条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第六条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科室、下属单位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形式

第七条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第八条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第十条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原则

第十一条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第十三条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要求

第十五条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办(局)支部书记、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第十六条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办(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

第十七条谈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心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五、学习教育制度

第一条鉴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和时代性,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办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第一章学习内容

第二条政治理论。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作为重中之重,要系统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知识。

第三条法律法规。包括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重要论述。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讲话和指示批示。

第五条业务知识。学习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和大数据方面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新要求。

第六条学历教育。提倡干部通过函授学习、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在职进修等多种方式,提高现有学历层次。

第七条资格认证。鼓励干部通过线上培训、线下自学、参加认证考试培训等方式,获得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素质提升。与道德修养、文化修养、科学修养等综合素质提升相关的理念、政策、方法、技能等方面的学习,着力解决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第二章学习形式

第九条集中学习。由办(局)秘书科负责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好每月一期的中心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由轮值领导负责,要依据上级理论学习安排意见进行,并结合形势任务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会议学习。要在室(局)务会议召开前,结合研究的议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相关的篇章,在业务会议中,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学用结合。

第十一条交流学习。每个科室轮流负责组织,通过负责同志领学、邀请专家上门授课或办内交流学习等形式开展,每周举行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60分钟。

第十二条干部自学。明确学习目标,每个人要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并公开到"互联网+监督"网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学习活动。

第十三条学历教育。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以及各类专业技术认证或学历晋升学习。

第十四条网络学习。要利用自主开发的在线学习教育平台和网上成熟的学习系统开展教学。

第十五条现场教学。组织干部职工到红色教育基地现场、先进地区工作现场、重点工作实地现场开展现场教学,每年组织1-2次。

第十六条竞赛学习。通过手机电脑答题、现场PK答题,学习大赛、演讲等形式检验学习成效,内容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分享学习。按照中、省、市培训安排,及时组织干部参加,在外学习结束的同志,学习时长计入办学习考核积分,并将在外学习内容向全办同志分享,促进共同提升。

第十八条定时学习。每个工作日早上8:30--9:00在办(局)播放音频学习内容。

第十九条新人培训。对新进办(局)工作人员,秘书科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以及拟从事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安排一周左右的时间进行相关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制度培训和测试。

第三章学习要求

第二十条抓好学习组织。全办学习活动在室(局)务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秘书科具体负责,各有关科室配合。要把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学习内容与本职工作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上班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一个季度确定一个学习重点,寓教于乐,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抓好示范带动。发挥中心学习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学习的示范带头作用,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按季、按年评选学习标兵,切实开展提高全办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抓好学习考核。各科室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按时参加机关集中学习,认真记录学习内容,对学习成果要定期进行考核测试,学习成绩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并计入个人和科室目标责任考核,对于学习进步快的同志和主动带动大家学习分享学习成果的同志要表彰奖励,对于学习主动性差、进度慢的要及时提醒约谈,对于学习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予以及时调整,脱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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