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法、法律、法治类理论材料合集55篇(第6/17页)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听则明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有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管子说:"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孟子举例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东汉王符也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二年》载,唐太宗问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检察机关把兼听则明的法律文化传统,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理念相结合,创造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听证制度:一是检察听证以向群众公开为原则。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媒体旁听,还开通了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观看听证会直播和录播。二是检察听证适用范围广泛,涵盖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三是检察听证根据案件情况广泛邀请各方面听证员参与。各地检察机关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有的邀请特约检察员或者某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也有的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
总之,检察听证集咨询、论证、群众参与为一体,以"兼听"避免"偏信",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以说,检察听证制度使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重焕生机,是中国司法民主的新篇章,是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新举措。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河南省内乡县保留了完整的清朝县衙,与二堂相对的屏门上方有一横匾书"天理国法人情",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义。天理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自然变化规律,如春夏秋冬,所以中国古代有秋冬行刑制的规定;二是人的良心(感恩心、羞耻心、同情心、是非心等)。国法则是国家法纪,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的规定,一国之民必须遵守。人情的意思主要有三:一是人之常情,即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如存留养亲、矜老恤幼、亲亲得相首匿等;二是人心,即众人的情绪、愿望,如《唐律》规定,"凡理不可为而为者,杖责八十";三是民情、民间风俗。
从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文化传统可以看出,古代司法活动在解决争端中并不机械地适用已有法律规定,而是兼顾办案的政治效果(维护纲常礼教)、社会效果(合乎人心、保持秩序)和法律效果。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对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察办案来说,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听证制度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坚持依法办案,讲明国法。在检察听证中由检察官在听证现场向当事人说清事实、阐述法律、展示证据。二是坚持以理服人,说清道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听证员参与听证,可以发挥各自所长,从不同角度将案件中涉及的人情、道理向当事人一一讲明。如办理环境污染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选择到环境受损地现场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型听证员参与听证,由其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赔偿计算、后续修复等说清楚、讲明白,鞭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消除群众不满情绪,共同修复受损环境。三是坚持以情动人,畅通民情。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问、有冤能申;检察机关也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尽最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古代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人们居住以族、祭祀以族、迁徙以族、丧葬以族。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心理上必然追求和谐、没有纠纷。孔子是无讼论的首倡者:"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百姓普遍认为诉讼破坏和谐、劳民伤财,是一种不吉利的事。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在无讼文化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
检察听证制度摒弃了传统无讼文化中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弊端,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利用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其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注重诉源治理的精神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检察机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申辩,邀请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对案件处理征求意见、接受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公开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成为诉源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最终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中的和为贵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检察机关通过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途径,兼听各方意见,在公开听证中积极调解各方利益妥善解决纠纷,实现邻里和谐、社区和谐。通过公开听证将检察办案、矛盾化解、普法宣传、和谐法治有机融合,从而推动建构民主法治、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作者分别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文章原载于《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阔步向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22-07-06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法治中国建设阔步向前,谱写了"中国之治"新篇章,开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新境界。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取得重大进展,法治领域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向前推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了强大真理力量和磅礴实践伟力。
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从理念到实践、从体制到机制、从作风到能力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实现了长足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加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人民法院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深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始终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任务并贯穿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实际行动践行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政治要求。真学深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坚持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认识和推动司法工作,自觉把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坚决落实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
服务大局能力水平明显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全面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立足司法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履职尽责,努力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人民法院工作落实就跟进到哪里。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完成扫黑除恶审判执行任务,加大对新型网络犯罪惩治力度,推动解决"针尖上""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等关系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让人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产权司法保护更为有效。围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强国、乡村全面振兴、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战略,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审理一批标志性案件。围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依法防控疫情的要求,依法惩治涉疫犯罪,从源头预防化解涉疫矛盾,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等司法举措和处理涉疫民商事案件系列司法政策,切实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围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全面提升涉外司法质效,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日益提升。完善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等的司法举措,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依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互鉴和务实合作,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布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数字经济全球治理,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治的智慧和力量。
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越走越宽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到既解决案件"法结",又解开群众"心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鲜明保护英烈权益,保护诚实守信,惩治违法失德,让新时代司法有力量、有温度。久久为功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公平就业权利,推进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保护网络消费者、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近10年妥善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超过3000万件,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人民群众反映立案难,就着力解决立案难,从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到广泛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立案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人民群众反映执行难,就着力解决执行难,用三年时间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模式更加健全、更加有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大力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便群众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司法为民的中国品牌成色更足、底色更亮。
司法体制改革积厚成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奔着问题去、迎着困难上,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司法体制改革从夯基垒台到积厚成势,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不断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庭前会议、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三项规程,努力以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健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等。一项项改革落地见效,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司法的鲜明底色。
智慧法院建设迭代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把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双轮驱动之一,坚持用科技手段赋能司法、保障权益、维护公正。全国四级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张网办公办案,建设形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在疫情防控中智慧法院"大显身手",有力保障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能评价、可监督。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减刑假释案件全流程公开的信息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形成,成为展示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彰显司法制度自信的靓丽名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和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相继出台,中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逐步迈向规则领先,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
法院队伍经受了革命性锻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人民法院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要求,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锻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伍。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法院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坚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法院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秉公司法。始终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健全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经过不懈努力,特别是队伍教育整顿洗礼,全国法院政治生态持续优化,纪律作风明显好转,队伍素质能力不断增强,展现了新时代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更好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2022-06-29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在推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要素中,法治无疑是重中之重,而人权的法治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与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新问题,作出新对策,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权利,已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逐渐形成涵盖人权保障各层面的法律法规。首先,通过根本法的形式,为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根本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体现在立法层面,一方面意味着要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律的内容上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准则。除这条原则性规定外,宪法中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充分凸显了"宪法作为人民权利保障书"的特征。其次,通过部门法来进行保障。除了宪法之外,大量的权利保障是通过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来规范的。这些法律将抽象的人权概念具体化,将本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权实定化,从而让人权成为现实权利。以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为例,除了延续传统上自然人民事权利受到平等保护的条款外,特别加大了对人格权的保障力度。如第990条就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近年来,我国及时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再次,通过特定的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现阶段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针对特定群体规定的保障措施,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另一种是针对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等。通过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的做法,目标明确、针对性强。最后,相关行政规章、国家签署或认可的国际规则等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同样是我国人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当前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也面临新问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部分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部分违反人权"灰色地带"行为的法律处罚不够有力;等等。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针对具体社会情形,有的放矢,进一步强化立法,构筑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屏障。
一是更积极地参与人权保障国际规则制定,加快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中国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时,必须要参与全球治理,把人权的国内发展事业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加强全球领域的人权国际交流和合作。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我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参与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平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制定,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在当前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要进一步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青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反腐败、禁毒等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则制定。我们要坚定对人权、对国际人权合作和治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加强国内相关立法的衔接与落地,针对我国国情,加快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在立法中重视不同领域的平衡发展,保持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生态权利等一体保护的同时,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既要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又要通过制定民主科学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来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针对当前部门法律条文不够具体明确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设定指示性条款和委任性条款,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同时,我们要深刻理解,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应当将人权保护的理念和目标贯穿于各项法律的修改制定中,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纂,推动相关法律与时俱进。
三是在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使所立的每一部法律都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
建立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进而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不能就法律谈法律,还需要弘扬正确人权观,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使人权从价值与原则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人们能切身感受到的生活方式。
指引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
(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2022-06-27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现象、本质、价值、作用、发展规律、实现形式等基础理论问题的学科。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关注的重点不同,在内容和特色上各不相同,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人们对法的不同理解。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厉行法治,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具有科学性、真理性、开创性,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指引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概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涵盖从法的制定到实施、从监督到保障等法治建设的多个领域和环节,使法治建设成为一个构造完整、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这既为我们把握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了一幅科学清晰的结构图,又为我们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可执行、可操作的施工图,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系统观念看待法治,克服西方法理学就法论法的片面性,从国家治理、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维度全方位揭示法和法治的各种功能,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例如,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角度,提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深刻指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从经济发展角度,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深刻指明法治在规范政府和市场关系方面的重要功能;从社会公正角度,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深刻指明法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功能。这就从更高历史站位、更宏观视角丰富和发展了法的功能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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