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制度汇编-15篇(第2/2页)
第九条严禁使用拍照、复印设备向除组织人事部门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提供有关干部的各类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第十条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一条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XX县城市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指定本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XX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评议工作由局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XX县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中长期城市建设管理发展战略、五年计划、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三)机关职责、工作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四)机关服务承诺,以及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五)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
3.三公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4.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开形式
(一)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在局办公地点设置固定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本局对外公开内容。
(二)印发政务公开资料。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各业务股根据管理的业务工作,制作办事指南(包括需提交资料、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让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
(三)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新政策、新法规等。
(四)根据实际,通过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三、公开程序
局政务公开的内容,由有关股室及直属单位提供,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工开。
四、基本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股室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必须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有关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一律都要对外公开。具体要做到:一是要突出重点。凡运用职能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二是要讲求时效。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三是要易于操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首问责任制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局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根本好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各股室设立业务咨询牌,每个工作日指定专人值日负责本股室的咨询。
(二)本局全体工作人员须文明用语,接受群众监督。
(三)凡群众到我局咨询或联系工作,咨询到我局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来访咨询的职工群众,必须热情接待,在听取反映情况前,首先礼貌地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若首问责任人不是当班值日咨询员,应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将其指引到有关股室的值日咨询员。
(五)值日咨询员在听取情况反映前,应首先礼貌地表明自己的身份,对方提出的问题认真予以解释或答复,若解释或答复不了的,应即请求股领导协助解决,尽量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若不属我局的工作职责范围的,要说明清楚,将其指引到有关部门。
(七)若遇到集体上访(3人以上),或来访者情绪激动的,首问责任人首先立即向股室长报告,股室长应及时将其领到会议室,然后向领导汇报听候指示。
(八)对集体上访的,应首先对其来访人员逐个进行身份查明,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作好记录。
(九)若发现首问责任人或当班值日咨询员,对来访职工群众态度冷漠,不负责或故意刁难,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了更好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在本局一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和意见簿,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多渠道广泛求征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落实跟踪整改措施,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政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三重一大"事项"签字背书"监督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履职,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成员要对照职责分工、年度工作任务和承担的重要工作事项,厘清职权,明确责任,列出职权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其中对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对照职权清单查摆列出廉政风险点清单,制定防范风险措施,与职权清单一并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及派驻纪检组留存备查。
二、对职权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党组成员、相关股室及直属机构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当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
三、对专题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定、任务完成的总体要求、有关程序、时限、是否需要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方式、途径;主动接受纪委、群众监督的程序、措施;完成上述事项明确的领导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事项,一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会议召集人、党组成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交局办公室留存备查,作为责任划分、责任承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五、对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措施任务,落实"一岗双责",主要领导全面实施监管,分管领导履行主体责任。
六、事项完成后,事项承担人(直接责任人)要写出廉洁履职报告,会同工作报告,由分管领导(领导责任人)签字后交局办公室留存备查。
七、局党组要严格落实,明晰责任,承诺践诺,确保重要工作事项落实到位。对不执行重要工作事项"签字背书"制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
XX县城市管理局局党组酝酿议事小组工作制度
(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局党组酝酿议事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一、建立组织
局党组设立酝酿议事小组,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小于三人,组长由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分局酝酿事项随时变化。
二、议事规则
酝酿议事小组会议是在提交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前酝酿涉及"三重一大"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一种议事形式,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能以酝酿议事小组会议酝酿的结果代替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和研究决定。
三、议事范围
主要为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及其它重要事项。
四、议事规程
1、酝酿议事小组会议酝酿研究的议题由小组组长提出,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向小组组长提出,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召开时间并主持会议。
2、酝酿议事小组会议须根据所酝酿事项成员达到3名以上方能举行。需派驻纪检组长参加的,要向派驻纪检组报告;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小组组长请假,酝酿情况会后应征求意见。
3、酝酿议事小组会议议事时,要在对不同的意见加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集中形成正确的意见;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的,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酝酿议事小组会议未能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4、酝酿议事小组会议要形成会议纪录,留档备查。
五、有关要求
局党组成员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制度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坚持民主集中决定,防止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要将本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廉的重要内容。
局党组及成员要无条件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XX县城市管理局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变更、验收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凡属城市管理局承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的市政道路、地下管网、路灯照明、环卫、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城市管理局负责代建的项目以及采用BOT、BT等PPP模式实施建设的各类市政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以及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物资设备接受、验收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局属各类市政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变更签证、竣工验收以联合审批、联合验收的形式开展。牵头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变更、验收工作的分管领导由局党组指定并负主要责任。工程变更签证、竣工验收由业务股室负责组织。
第三条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由项目现场代表、业务股所负责人、监理、设计现场核实后,商定变更方案,上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核,项目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等资料,由项目主管领导提交局党组或局长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局党组或局长指派的分管领导会同项目主管领导、督查股、业务股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人员对需变更部分的内容、数量、金额等内容及变更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后逐级填写《工程项目变更单》,报送县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除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外,必须按照县政府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内容执行,严格禁止超范围变更。工程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除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外,必须由主管县领导签字。
第五条所有涉及工程变更的资料、图纸、签证单等材料,必须如实、完整的汇入所属项目的《竣工资料》之中。
第六条凡城市管理局承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股所具体实施,牵头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变更、验收工作的分管领导由局党组指定;局督查股参与。
第七条城市管理局承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监理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资料等。资料中应当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应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图纸设计、施工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要求。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我局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向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股所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业务股所负责人上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核,项目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或局长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局党组或局长指派的分管领导会同项目领导、督查股、业务股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等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九条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类项目的物资设备接收、验收,由业务股所负责在准备好相关资料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或局长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局党组或局长指派的分管领导会同项目主管领导、督查股、业务股所、供货单位等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接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