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策措施汇编-13篇(第2/8页)
4、优先条件
(1)对省级研究型医院,优先考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和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为A+及以上的医疗机构。
(2)对省级医学创新中心,优先考虑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公共卫生研究院、省"十三五科教强卫工程"中考核优秀的省临床医学中心等。其中:对已获国家和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含进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遴选答辩单位)、已布局的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托的重点疾病所在学科/中心,直接命名为省医学创新中心,并给予相应的省级财政支持。
(3)对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优先考虑具有明显专科特色和优势(进入复旦专科排名前10或提名的临床专科)、且科技实力较强(科技量值排名在全国前20位)的学科/实验室。其中:对已获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称号的,直接命名为省医学重点实验室,并给予相应的省级财政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卫生健康委将工程纳入《XX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并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学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设规划相衔接,建立经费持续投入机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对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尤其是中医药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在项目管理中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和医疗数据安全,倡导科研诚信。项目依托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国家与省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立项及其成果奖励、产学研合作、科研资源共享等方面对实施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和职务发明等给予奖励,以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各类项目实行年度信息报告、中期考核和期末验收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导向性、实效性。对期末未能完成项目合同任务要求或出现重大过错、受到处罚的建设单位,退出工程项目序列,同时取消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强化项目依托单位责任。
所有项目依托单位须承诺并落实医院和学科建设经费。项目确定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实施,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估。各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恪守医学伦理,自觉遵守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诊疗和服务行为。
XX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和规模化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努力构建适应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发展需求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发〔2022〕2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相关要求,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积极开创技术、市场、政策多轮驱动良好局面,以稳中求进的思路,引导新型储能科学布局,着力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规模化发展,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开放多元、市场主导、安全规范"的原则,与电力系统各环节融合发展,全省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260万千瓦左右,为新型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和灵活调节能力,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逐渐成熟,实现新型储能技术多元化发展。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技术性能进一步提升,实现规模化应用,积极支持其他型式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
三、重点任务
(一)重点发展电源侧新型储能
电源侧新型储能重点发展方向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光伏发电项目配建的调峰能力应按照当年市场化并网的文件要求执行。对于不具备配建储能电站条件的光伏项目,可通过购买方式落实储能容量。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电站或购买调峰服务。鼓励存量新能源项目增配或购买新型储能调峰能力,提高存量新能源电站的系统友好性,增强系统对新能源电力的接纳能力。鼓励燃煤电厂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提升常规电源调频性能和运行特性。探索开展新型储能配合核电调峰调频等应用。
(二)有序发展电网侧新型储能
电网侧新型储能重点发展方向为电网事故应急备用、延缓或替代电网工程投资,目前主要由电网企业根据系统规划运行情况提出项目需求,在工程规划、可研设计、项目审批等环节,将电网侧新型储能视为电网的重要电气元件和技术方案选择,纳入综合比选论证和项目规划流程管理。电网侧新型储能现由电网企业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购买服务。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大容量直流馈入、系统频率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关键电网节点建设新型储能,提升系统抵御突发事件和故障后恢复能力;在输电走廊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紧张地区,如负荷中心地区、临时性负荷增加地区、阶段性供电可靠性需求提高地区等,建设电网侧新型储能,延缓或替代输变电设施升级改造,降低电网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成本;在安全可靠前提下,适时建设一批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作为应急备用电源,提升系统应急供电保障能力。
(三)灵活发展用户侧新型储能
鼓励具备条件的用户配置新型储能,提高用能质量,降低用能成本,提升用能效率。鼓励企业用户充分利用分时电价政策、容量电费机制,主动削峰填谷,减少尖峰电费支出;鼓励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聚合利用,发挥削峰填谷作用,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侧响应,实现源荷双向互动。
(四)推进新型储能技术示范应用
多元化发展新型储能技术,为新型储能提供技术支撑。研究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储能系统集成与控制方案,加强数字化运维,推动高安全、低成本、长时储能发展。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对新型储能技术路线的实际需要,推动我省新型储能技术多元化发展,促进技术成熟的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储能规模化发展,支持液流电池、热储能、氢储能等技术路线试点示范。
推进新型储能在新能源出力计划跟踪、新能源消纳、调峰、调频、供电能力提升、应急供电保障、延缓输变电升级改造等功能场景的多元化应用。鼓励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
(五)探索新型储能商业模式
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积极支持各类主体开展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创新商业模式的应用示范。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照容量提供调峰服务,鼓励签订长期协议或合同。
鼓励发电企业、独立储能运营商联合投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分配收益。建立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协调运营、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型储能项目,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公平保障机制。
四、规划布局
(一)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布局
电源侧新型储能原则上应在风电光伏电站、火电厂等电源场站内部建设,或根据需要集中共建共享,以减小新能源出力波动,缓解系统调峰调频压力,促进新能源消纳。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的有关要求,长江以北地区市场化并网光伏配建新型储能原则上布局在长江以北。鼓励在光伏电站内配置新型储能,以满足光伏电站自身调节需求,兼顾负荷预测及调频需要。需要购买调节能力的项目,宜优先在光伏电站所在设区市购买,所在设区市无可购买调节能力的,原则上在长江以北其他设区市购买。
(二)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布局
电网侧配置新型储能应在变电站或专用站址建设,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宜布局在常规输变电设施建设难度大、代价高的区域,以降低电网建设成本。
应对特高压直流故障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宜布局在特高压直流落地端近区,充分发挥其事故应急响应的作用。引导电网侧新型储能在苏州、淮安、泰州等特高压直流落点附近地区布局,提供紧急频率支撑,优化潮流分布。削减用电尖峰负荷的电网侧储能项目,宜优先布局在局部供电瓶颈地区,提升分区电网供电能力。鼓励在配电网中规划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电网企业在屋顶光伏汇集处建设分布式储能,减少输变电工程建设投资。引导南京、苏州等重点城市依托坚强局部电网布局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提升重要负荷中心的应急保障能力和风险防御能力。
(三)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布局
用户侧新型储能应在用户内部或邻近场地建设,接入用户内部配电系统,以市场化方式为用户提供削峰填谷、需量管理、备用电源、光储一体化运行等功能,提升用户的用电可靠性。
鼓励工业、通信、金融、互联网等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户配置新型储能,提升用户的自平衡能力,提高对大电网的稳定性支撑。支持重要负荷用户根据用电需求自行建设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提升应急供电保障能力。
(四)因地制宜布局新型储能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应节约用地,鼓励利用退役火电、退役变电站等现有厂址建设新型储能电站。鼓励在新能源电站内外就近布置集中或分散式储能,改善新能源项目涉网性能。充分发挥金坛盐穴压缩空气储能项目的示范作用,在验证技术经济性、形成完善价格机制的基础上,考虑在常州、淮安、镇江等盐穴资源丰富地区进一步发展盐穴压缩空气储能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分级分类管理。
新能源项目配建的新型储能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确定规模、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管理。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参照常规电网项目的规划建设流程管理。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应纳入用户主体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独立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应根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审意见,明确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接入系统、运行模式等内容,经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评估后纳入相应电力规划。其中,额定功率5万千瓦以下的纳入地市级电力规划项目体系管理,额定功率5万千瓦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电力规划。
(二)规范项目审批。
根据《XX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现行版),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相应规划后实行属地备案。
(三)加强运行管理。
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符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储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电网企业应加强对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关键指标的运行监测,确保储能电站的运行时长、电站可用率等性能满足并网承诺相关技术要求,建立科学调度机制,有效发挥新型储能应有的作用。
(四)健全价格机制。
建立电网侧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研究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利用峰谷电价政策,促进用户侧储能发展。独立建设并向电网送电的新型储能电站,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
(五)完善市场机制。
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推动新型储能以独立电站、储能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多种形式参与辅助服务,鼓励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电力市场。探索建立独立储能作为新型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和现货市场交易机制,独立储能可视同电力用户在低谷时段充电,视同发电企业在高峰时段向电网送电,并提供调频、黑启动等辅助服务,发挥其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
XX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中小微企业达到150万户,平台普惠贷款余额超过4000亿元,占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信用贷款余额占比达到20%以上,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度明显提高,信用贷款持续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一)、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XX省级节点。
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库,开发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应用成效管理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管理等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优化应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二)、推进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落实《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建设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聚焦接入机构业务需要,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平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使用,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突出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主渠道作用,扩大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带动引领其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
(三)、促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发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统筹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落实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授权管理和平台服务等规范要求,强化对接入机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覆盖的设区市原则上不再新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
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对接省级节点,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授权评估等接入审查工作,加强监督,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企业授权工作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一)、实施信用信息清单管理。
立足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工作实际,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我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调整。在企业充分知晓、明确同意、主动授权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部分经营类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
(二)、压实信用信息共享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向省级节点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共享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法院、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省电力公司,市县负责水、燃气等公共事业缴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
发挥省级节点作用,充分共享国家层面"总对总"对接数据,推进与省公共数据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地方征信平台等互联共享,强化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断提升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省级节点加强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公益性信用信息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广基础性信用信息应用。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接入机构提供公开信用信息的查询,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向接入机构批量推送信用信息。经企业授权,在"信用XX"网站通过"苏信码"展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入企业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优化信用信息服务
(一)、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
出台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指引对平台注册企业开展基础性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引导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合作,针对不同规模、行业、业态、融资对象、融资需求等融资服务场景,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开展针对性个性化信用评价,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识别能力。出台获得贷款企业风险研判指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风险,及时推送接入机构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引导金融机构应用信用信息。
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风控体系重要参考因素,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核、管理,降低金融机构对传统抵质押物的依赖,增强客户识别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比重。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研判信息,加强风险管控,优化融资产品,提升银企对接精准度。金融机构要将融资成效、获得贷款企业履约情况等共享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反馈至省级节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探索建立金融纠纷高效处置机制。
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金融案件诉讼、仲裁流程及特点,开发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的相关功能,积极探索金融数据直达线上诉讼、仲裁接口,高效处置金融纠纷。依法依规对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开展失信惩戒。积极运用区块链赋强公证,协助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前置,高效服务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
四、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一)、加强授权管理。
省级节点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授权统一管理,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注册企业信息授权情况进行监管。按照授权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授权书文本,满足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对信息共享应用的授权管理要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完善平台注册企业身份认证和授权动态管理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省级节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要制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省级节点要加强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和日常监测管理,实现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入机构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管理,保证信息合规共享应用。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使用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严格执行授权制度,未经企业授权,省级节点不得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原始明细数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为注册企业免费提供其自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要畅通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渠道,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诉转交省级节点,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新。引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监管。
加强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未经脱敏处理或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接入机构将获取的信用信息用于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等行为。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协调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相关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工作成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
(二)、强化政策支持。
建立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持续推广"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相关产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等政策作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开展推介活动。
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推广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入产业园区、科创园区等中小微企业聚集区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介和银企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举办"金融知识普及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推广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典型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开展示范创建。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制定出台我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示范创建办法,组织各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争创示范,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和创新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监测通报。
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效监测,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企业、融资规模、信用贷款余额等情况,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地区工作经验予以推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XX银保监局等省相关部门)
XX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22-2030年)
冷链物流是利用温控、保鲜等技术工艺和冷库、冷藏车、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确保冷链产品在初加工、储存、运输、流通加工、销售、配送等全过程始终处于规定温度环境下的专业物流。推动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对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推进消费扩容升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XX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结合XX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一)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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