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相关规定,大力提升社会各类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根据xxx局"大培训"工作要求和总队继续开展2023年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工作要求,今年我支队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各层面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全市对各类人员培训人数不低于5万人。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市xx局成立全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任务
(一)培训范围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2.公共场所个体业主;
3.建设工程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4.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
6.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7.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
8.按照《省消防条例》规定其他根据需要应参训的人员;
9.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管消防工作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
11.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12.专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13.电工、保安人员,学校教师、学生,已注册的消防志愿者。
(二)培训数量
1.《省消防条例》规定的人员(培训范围第1至8项)全年培训总数不低于2万人:各大队(镜泊湖大队除外)全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0人。
2.列入"大培训"范围的人员(培训范围第9至13项)全年培训总数不低于3万人:各大队(镜泊湖大队除外)全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0人。
培训范围第1至8项由支队组成讲师团组织培训(培训方案另行下发)。培训范围第9至13项由各大队自行组织系统集中培训。
(三)任务安排
1.2023年3月底前,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向本地公安机关汇报培训计划,4月底前,提请党委、政府在行政学院、党校培训和各种会议开设消防课,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培训内容。对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管消防工作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三委"(村支部委员会、居民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
2.5月至6月底前,一是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率要达到50%以上;二是协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本地保安培训机构对保安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重点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三是依托省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和技能鉴定站,组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各地要保证20%以上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国家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四是结合省消防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省电(气)焊施工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提请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内容。新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电(气)焊工接受消防技能培训率要达到100%。
3.6月至年底前,一是配合支队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全员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重点提高单位自主消防管理的能力。完成对单位从事消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建设工程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公共场所个体业主等人员的全员培训任务。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全员消防安全专题培训班。40%以上的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国家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三是完成对专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全体保安人员,学校教师、学生,已注册的消防志愿者,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应参训人员的培训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统筹与指导,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单位、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设置课程、安排师资和培训内容,为学员消防实践等方面提供帮助。要周密组织,做好通知下发、人员组织的各项工作,确保培训对象全员参训。各地要坚持全员参与、分类培训、分级负责、分期组织的原则,协调并指导本地党校、行政学院对主管消防工作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需要取得国家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如: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由省消防培训学校培训,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鉴定。其他需要培训人员由支队和各大队按要求组织落实,保证按照规定课时要求完成培训任务。需要在县(市、区)培训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电工、保安人员和已注册的消防志愿者,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应参训的人员,各消防大队要和公安派出所要密切配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讲师队伍,采取集中培训或分散培训的方式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并保证培训课时和质量。
(二)加强管理监督。各地要严格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和监督,促其走上规范化轨道,不得违法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借消防行政手段强制收费或乱加价。各大队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全体员工开展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单位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予以处罚。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建档立册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汇总、反馈有关信息,做好工作总结和上报工作。
(三)保证培训质量。需要各公安消防大队组织培训的,各单位要统筹规划、规范培训内容、讲师、考试等各个环节,确保培训质量。要将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作为培训公共科目,并结合培训对象的需求,确定不同的培训要求,从专业性和操作性两方面,有针对性的安排培训课时和内容、确定培训深度,使培训内容更切合实际,增强培训的实效性。要严格培训标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及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标准、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员工"三懂三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有关内容列入培训内容,保证全员培训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扩大受众范围。各单位要积极联系、推动本地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要抓住各级政府和直属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学习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利契机,积极联系当地政府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内容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的全体行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中,派出消防业务骨干进行授课。各地在实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结合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等,积极拓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面向社会各层面人员进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多策并举传播消防知识与技能,将教育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