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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态环境工作计划-21篇(第10/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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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法对象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

二、普法内容

1.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

2.《宪法》《民法典》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

3.《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等解读。

三、普法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举办讲座和自学、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进行, 通过局门户网站、"XX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单位普法平台推送普法信息,通过参加专项法律知识答题等活动,交流学法心得,形成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中开展实时普法",开展"环企精准云普法"、"法人学法""法人说法"、"以案释法"等执法宣传工作;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环保宣传周、"江淮环保世纪行"等重点环保宣传教育活动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并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开展环境保护重点法律法规宣传。

四、主要任务

(一)提升内部学法用法现实效果。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守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一线执法人员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治理念,加强有关法律知识学习,不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也要提升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能力。

(二)强化服务对象遵规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日常检查与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宣传,积极采用说理式执法,向服务对象讲清法律规定、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监管对象法律素质、守法意识的同时,从源头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体现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三)凝聚"依法保护环境"社会共识。在日常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推送普法信息的基础上,结合"6.5"世界环境日、环保宣传周、"12.4"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社会面宣传,利用市局网站定期开展以案释法案例发布,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及对法规政策的理解和认知,使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成为社会共识。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要求,依法开展"有计划、有重点、规范化"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加快推进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着力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确保生态环境执法各项工作全面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宗旨,以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始终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动真碰硬、精准治理,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和正向激励力度,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明确全县生态环境执法任务,聚焦生态环境执法主责主业,以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综合执法为目标,以日常检查为主,专项行动为辅,促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推进全县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工作计划安排

(一)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1.现场执法检查。污染源日常监管执法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现场检查事项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规定的相关事项,做到应查尽查。针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许可及环境应急等环境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等;对于一般排污单位,根据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型确定主要检查内容。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特别是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2.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排污许可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重点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依法查处超许可排污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督促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执行报告,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

3.建设项目事中事后专项执法行动。结合新建设项目名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存在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偷排超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水平。

(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4.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因子协同管控专项行动,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重点污染因子监管。一是明确重点行业,围绕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家具制造和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包括各类储罐设施)开展执法;二是明确重点对象,以重点管控企业监管为基础,加大对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治污设施升级改造的执法检查,通过自查、夜查等方式,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5.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紧盯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开展不定期的、突出季节性的随机抽查,重点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核查,确保环境监管执法不留盲区。

6.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环境管理情况,确保饮用水源地饮用水质安全,杜绝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7.开展固(危)废专项执法行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紧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全方位、立体式排查固危废领域环境违法犯罪线索,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产生、暂存单位。重点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行为。

8.开展生活垃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填埋过程污染防治情况,垃圾渗滤液的储存、处理和达标排放情况,恶臭无组织排放情况。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自动监控管理,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严厉打击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三)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9.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配合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措施。

10.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第三方辅助环境执法机制。

11.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一单两库",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持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大年度抽查计划的统筹整合力度,实现年度随机抽查公开率达到100%以上。建立健全执法监管问题发现与处理闭环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梳理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部署,形成执法工作合力。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利用环保培训、案件讨论、现场执法等多种方式,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年度环境执法计划,细化各项执法工作,明确责任、时限、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执法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执法事项清单,细化执法准备、现场执法、处理处罚和执行落实四个执法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执法制度。认真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保处罚结果公正、合理、统一。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

(三)优化执法手段,助力企业规范提升。强化污染源源头监管,推动污染源达标排放。健全执法普法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对检查发现的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四)强化调度督办,全面压实监督责任。加强和规范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和管理,建立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应用、环境执法数据报送等工作制度机制,确保各项执法计划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压实执法责任,将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列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考核,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绝不姑息,坚决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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