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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市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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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不履约补偿惩戒机制。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供热企业、煤炭贸易企业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未落实运输企业、停产减产等理由拒绝履约。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供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所申请铁路运输线路紧张的,可按铁路运输企业指导,申请其他运输线路运力。对未落实运输企业影响合同履约的,属于发电供热企业责任的,煤炭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度履约量,对合同应履约量进行自然核减,煤炭企业月度履约率视为100%;属于煤炭企业责任的,企业应在落实运输企业后三个月内补齐前期拖欠的应履约量。

3.不得以不可抗力因素拒绝履约。对于因安全事故、环保约束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不能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撤销合同谅解书后,由煤矿所属煤炭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煤源保障需方企业用煤需求。

(二)履约数据报送

合同开始执行后,供需企业必须在每月6日前登录太原交易中心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均视为未履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局、集团公司要在每月7日前,通过太原交易中心专属账户对合同履约数据进行核查确认。太原交易中心每月8日前,将合同履约数据汇总整理后报送省能源局,并同步推送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均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供需企业可书面向市局、各县局、各集团公司据实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

各县局、各集团公司要相应建立健全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机制,对收到的案例反映要第一时间核查、推动整改,督促严格履约,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市能源局。对地方核查整改不力的案例线索,企业可直接向省能源局反映。市能源局将定期归集和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按月对各县、各集团公司履约情况进行通报。

违约惩戒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企业纳入违约名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措施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并在新建煤矿核准、煤矿产能核增、铁路运力保障、金融贷款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属于国家保供煤矿的,要从保供煤矿名单中退出,不得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未按要求完成合同签订、录入、报送履约数据的,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约谈、通报、信用公示和追责问责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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