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X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预案为X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不含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施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重大后果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可造成人员伤亡、相邻建筑损坏、一台设备的爆炸可能会造成其它相邻设备的连续爆炸和火灾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事故。泄漏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随着介质浓度的增大,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会发生爆炸从而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介质为有毒介质时,会随风扩散造成中毒事故。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非压力类特种设备造成的机械损伤事故。常见的事故类型有:触电、倾翻、撞击、倒塌、折断或从高处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此类事故一般不会进一步扩大。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三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五条预警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二)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三)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五)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第六条预防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三)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五)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报检率达到100%;
(六)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第七条预警信息采集
要完善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为主要构架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预案启动条件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二)地震等自然灾害;
(三)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四)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旗人民政府。
第四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
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一)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拨打110或119报警,并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业主或者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十条特种设备分级响应程序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二)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应当配合旗人民政府启动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X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X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
第十二条指挥部职责:制定和修订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发布和解除救援命令、信号;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发现有危急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组织协调周边单位和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组织事故预案的演练;发布和公告事故信息、新闻。
第十三条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组:设在旗质监局综合业务股,负责日常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及事故救援时的通讯联络;负责事故报告,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二)抢险组:由旗质监局派员,协同事故单位,为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三)后勤保障组:由旗质监局派员,协同指挥部搞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及交通工具的调配。
(四)事故调查组:由旗质监局派员,会同专家组成员、配合政府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通讯联络方式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固定电话手机
X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X
X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X
X旗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X
X旗质量计量检测所所长X
X旗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股股X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值班电话:X
X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X
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X
X医院值班室电话:X
X蒙医院值班电话:X
第六章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范围、危害扩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立即报告指挥部。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四)要迅速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四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定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设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提出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旗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七)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必要措施,如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八)要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九)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旗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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