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汇报、讲话、方案、通告等(第2/2页)
三、工作保障
(一)各县(区)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及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督导检查各项社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加强与社区的配合,指导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有效落实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等措施,做到无缝衔接。
(三)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工作体系,主动开展病例监测追踪、科普宣教、健康提示、信息报告、爱国卫生运动等综合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和传播。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2020年1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g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以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党政牵头、社区动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原则,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相关定义
(一)社区。本方案中"社区"是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城乡社区(即城市社区和村)。
(二)社区疫情划分。
1.社区未发现病例。指在社区居民中,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2.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
社区出现病例,是指在社区居民中,出现1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尚未出现续发病例。
暴发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栋楼同一单元等)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3.社区传播疫情。指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三)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如果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
2.疫区。如果出现了社区传播疫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该社区确定为疫区。
(四)密切接触者。
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三、社区防控策略及措施
(一)社区未发现病例。
实施"外防输入"的策略,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
1.组织动员: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村)、楼栋(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
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防护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日发布本地及本社区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
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
5.环境卫生治理: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6.物资准备: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
(二)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
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6项措施,以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加强消毒。
7.密切接触者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预防保健医生、家庭签约医生、社区干部等网格管理员的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应明确集中观察场所。每日随访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指导观察对象更加灵敏的监测自身情况的变化,并随时做好记录。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等准备工作。
8.消毒:社区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以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
(三)社区传播疫情。
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8项措施,以及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2项措施。
9.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10.限制人员聚集:社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
篇二
根据《XX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XX人民政府决定,自1月25日起,启动XX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我县发生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武汉市(含其他疫区)来XX人员和全县广大各族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即日起,对从武汉(含其他疫区)返(抵)民丰不足15天的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留观措施;15-20天的人员应主动居家隔离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信息,在隔离期间不走亲访友、不与外人接触。满20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游客应主动在所居住酒店登记,并进行体温监测。
二、时刻观察自己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知患者戴好口罩到定点医疗机构民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生武汉或其他疫区旅居史。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闭全县各级图书馆(室)、体育场馆、网吧、KTV、歌舞厅、洗浴房等公共场所。停止举办演艺、表演、集会、展会等聚集性活动。停办各种类型培训班、补习班。餐饮行业暂停承接和操办大型宴会、酒会、聚会,并无条件免费接受宴席退订。请广大各族群众尽量不到大型超市、饭店、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行为。
五、对所有社区和农村进行全面消毒作业。对车站、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以及汽车等密闭交通工具,采取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就地留观。公交、线路车、长途客运车辆停运。
六、客运服务、公安检查站等部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宾馆、商场、超市、餐饮、书店、理发店等场所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戴口罩上岗,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的工作人员,对因发热、咳嗽前来购买药品者,要详细询问、了解、登记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建议患者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民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八、多渠道多方式做好应急物资、疫情防护用品及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农贸市场、超市等要加强货源组织调配,保障农产品供给。对恶意抢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九、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为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环境。广泛宣传普及疾病预防知识,个人口罩用后不得随意丢弃。
十、为更高效收集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全面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对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防控线索的干部群众予以奖励。
举报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以后从湖北武汉疫源地流入我县人员,个人及亲属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被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次奖励。
2、自2020年1月26日以后由区外流入我县人员,个人及亲属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社区)报告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被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次奖励。
3、因从外地流入XX人员不予主动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4、请县域内居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传播未经确认的消息,对引起群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5、对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问题线索。
举报电话如下:XXX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篇三:
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农村中学,市直学校,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目前,我省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卫生事件I级响应,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部署和要求,遏制疫情蔓延,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做好全市教体系统的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务必严格执行假期禁止补课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组织假期到校活动和线下辅导答疑;严禁提前开学,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自习、考试等。要根据疫情发展做好延期开学的预案,提前做好人力和资源调配。
二、严禁组织假期教育服务、研学游活动(含各级家委会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等一切学生聚集活动。
三、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及各中小学要通知辖区内和本单位中小学生不参加社会机构等部门举办的比赛、展示、评比、冬令营等大型聚集活动和考试等。
四、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寒假期间全面停止各类培训教学辅导活动。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要会同驻地市场监管等部门将相关要求传达到各教育培训机构,并做好监督工作。市教体局将实行包保制度,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进督查。
五、自2020年1月26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全面停止保教活动。各类学校一律暂停校园场地开放;暂时关闭体育公园内全部室内体育馆,停止室外广场内所有营业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六、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理性认识、科学防控。提醒学生和家长尽量减少外出探亲和旅游,逍遥文稿公众号整理,尽可能不到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务必佩戴口罩。
七、各镇教办、街道教育科、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顶风而上的,将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从严、从快、从重顶格严肃处理。
篇四: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在我县发生和传播,切实维护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配合信息登记。凡2020年1月10日后,由湖北返(抵)湘阴以及途经湖北至湘阴的所有人员,应与当地村(社区)联系登记,并到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体温检测,有条件的也可自行进行体温检测。没有不适症状的,须按照要求居家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须第一时间联系120救护车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诊疗。所有外地返乡人员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须及时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就诊,留院观察3天以上,仍无好转者,须立即转诊至县人民医院。
二、及时排查报告情况。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自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湖北返抵人员和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当地村(社区)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主动反映疑似病源。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停办群体性活动。取消各类庆典、联欢、集会、展会、法会、大型宗教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取消聚会性宴请、春饭、新婚嫁娶等宴席,不聚会、不聚餐。全县各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各封闭式景区景点和开放式景区内封闭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均暂停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室外景区、公园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全面清洁消毒。全县各学段各学校(含高三、初三)、校外培训机构寒假期间取消一切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不得提前补课、提前开学。
四、全面整治环境卫生。及时清扫清运生活垃圾,清除卫生死角,落实消毒防范措施。严格农贸市场、经营门店管理,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各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洗消毒。
五、自觉加强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外出务必佩戴口罩,尽量不走亲访友,不串门拜年,不扎堆凑热闹,尽量避免到公众场所和人员密集地方,尽量避免接触禽畜,远离野生动物。
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防可治,任何疫情信息以各级政府卫健部门发布为准。请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不转发无确切来源的相关图文视频信息,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关问题和事项请拨打电话xxxxxx进行咨询。
篇五: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确保政令畅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省内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落实以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村)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二、严格实施隔离措施
依法依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并尽快开展实验室排查工作,经实验室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按规定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如医学观察期间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切实加强社会面管理
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在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出站人员检测体温,并进行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城乡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精准管理来自武汉市等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督促其居家或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各医疗机构和机场、铁路、车站、海关等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厂矿企业、学校等系统和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发现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指导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以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各地要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将患者擅自转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房、饮用水和粪便等排放物的消毒,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改善水房和厕所设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感应式水龙头,避免人员交叉传染。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院感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督导落实防控措施。
六、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要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维护市场稳定。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七、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要及时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稳定群众情绪,树立群众信心,防止以讹传讹,引发社会恐慌。
八、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值班值守,确保社会稳定。要关心和爱护战斗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线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要关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家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战胜疾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