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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水利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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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水利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局各职能科室、各驻区镇水利服务站、局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水利工程建设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20年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海安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底,在全市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市水利局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顾维斌任组长,局各党组成员、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局各职能科室、部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组长全面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具体负责各自职责分工和挂钩联系单位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监督工作;各职能科室和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和职责范围,协助副组长开展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各水利服务站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项整治和督查;各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质安站,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资料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驻区镇水利服务站、局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局各职能科室、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以及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和属地、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和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层层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深入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务求把各类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局各分管负责人以及各职能科室、部门对分工、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责。

二、整治目标、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标本兼治,常态化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着力建立和完善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亡人事故的发生。整治范围覆盖各驻区镇水利服务站、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河道保洁、局属集体资产管理等。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所属、所辖范围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和办公场所、出租资产、人员密集场所、河道保洁段、水上交通等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治理违规、违章作为,清理"三合一"、"多合一"和危房居住,重点对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高处作业及围堰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在建水利工程,涉及危化品存储、使用的企业,以及各重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新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工程度汛方案,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及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围堰工程、高空作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管理和落实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工种施工前、交叉作业时以及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

5、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管控。危险源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6、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事故隐患治理"五落实"及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隐患预防措施等情况。

7、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区域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上水下作业、洞口及临边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及劳动保护用品配置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8、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整治行动各阶段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1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阶段(2019年12月)。各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意见,深入学习娄勤俭书记、吴政隆省长在"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大会上部署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议,对照附件2,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2019年12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情况上报局质安站。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9月底)。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边排查边整治,边治理边完善,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重点把握三个时间节点:一是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今年以来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二是2020年1月至3月底,结合年末岁初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新一轮专项整治,确保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底,完成对管理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对排査出的问题隐患持续开展集中整治。

各单位从即日起每周三向局质安站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2019年12月24日前报送今年以来发现问题的隐患整改情况;2020年3月15日前报送岁末年初专项整治情况;2020年9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问题隐患集中整治情况。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底)。在企业自查自改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局各职能科室、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对照检查要求,开展分级复核复查和抽查督查工作,复查率不低于20%。在复核督查的基础上,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将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报备的普查情况进行督查复查,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各单位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局质安站。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全面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措施和信息报送工作。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力、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予以问责和惩处。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突发性、长期性,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在此基础上,突出专业性、针对性、精准性,研究治本措施,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处理,防止风险累积、酿成事故。

(三)强化信息宣传和报送。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如宣传专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加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形成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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