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要点
推进"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要点
按照《xx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xx年民族事务工作的通知》以及《推进xx市"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2019-2023年)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部署,xx年我市将继续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干部政策的模范、民族关系和谐的模范、民生改善的模范、共建美好精神家园的模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模范、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模范、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模范等"八个模范",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牢扎根于全市各民族干部群众心中,有效推动我市"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高效推进。
一、营造社会氛围,做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模范。
(一)利用各种媒体和教育阵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建立固定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标语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和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发挥党校和各级大讲堂阵地作用,将民族团结专题教育和民族理论政策纳入党员干部、居民群众培训计划,并在各级各类培训班中每年安排至少学习(1-2次)课程。三是各党(工)委、党组要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中心工作,每年2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融入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教育的全过程。一是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教材之中,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至少每学期开展1--2堂专业课程;二是发挥学校教育阵地的作用,以主题班会、团队活动、板报、知识竞赛等形式为载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三是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利用教师继续教育或者各级业务培训对教师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发挥教师在学校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直所有部门,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做共建美好家园的模范。
(一)利用"安达节"等各种节庆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各种节庆日活动,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安达节"文体系列活动,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氛围。体现一居(村)一品。城市社区结合"邻里节"与共建单位、"五城同创"包联单位等,农村结合"丰收节""捕鱼节"等节庆,与对口帮扶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等融合,共同组织居民开展接地气、群众喜闻乐见的各民族群众普遍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让民族团结展现在活动中、体现在居民群体中。
(二)发挥好我市区域内的"一馆三址"红色教育基地作用。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居民群众、在校师生、军警等利用入党、入团、入队、新学期开学和七一、八一等时间节点等开展红色教育。
牵头部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
责任单位:全市各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1日
三、深化民族干部及后备人才培养任用,做坚持和完善民族干部政策的模范。
(一)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交流力度,每年选派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交流任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能力。
(二)加强少数民族后备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后备人才库,及时把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配到各级各部门的领导班子中,在领导班子调整或缺额时,按规定及时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三)加强少数民族基层队伍建设。在考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社区工作者扥等岗位时,录取的少数民族考生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机构编制委员会、市人社局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1日
四、弘扬民族团结模范,做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的模范。
(一)挖掘整理各条战线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增强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利用电视台、《xx日报》、《xx时讯》以及网络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民族团结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事迹,并将事迹编辑成册,进一步扩大影响面、引领力;二是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与"五好家庭""最美红城人""道德模范"等相结合。利用"草原轻骑兵""关心下一代协会"等宣讲队伍,每个团队每年至少组织2期讲好"身边的民族团结故事"巡回宣讲活动,发挥在党员干部、居民群众中的辐射引领作用。三是今年正值xx盟、xx市复建四十周年,对近5年来涌现的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民生事业、对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推荐到xx盟、自治区接受表彰奖励。
(二)在全市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居(村)民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评选表彰活动。对最终评选出的10户家庭进行公开表彰奖励。(评选方案另行下发)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民委。
责任单位:全市各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五、牵手追梦共奔小康行动,做民生改善的模范。
(一)便民服务建设。在4个镇、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9个街道办事处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的社区、嘎查(村),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站)"、"民族团结之家",宣传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
(二)扶贫助困活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暖情织网"行动,组织开展"互帮互促""一助一""一帮一"结对子帮扶活动(机关单位与各社区、嘎查结对帮扶,党员干部与少数民族贫困村民、居民结对),解决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建立全新的民族互助关系。
(三)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技能培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就业技能和传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就业局
责任单位: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六、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做推进"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的模范。
(一)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2020年再选树9个城市社区、10个嘎查(村)2个机关单位进入盟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行列,推荐(包括"两新组织"在内)5个单位进入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行列;推荐1个嘎查(村)社区、1个单位进入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行列,进一步扩大基地的辐射影响带动作用,提升教育市民、增强氛围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互观互学"活动。组织申报候选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按照"八个一"要求实施创建(即:一个宣传展板、一个宣传专题片或PPT、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一条成熟的观摩线路、一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手册、一个完整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验总结材料、一套民族团结进步解说词、一个民族团结进步解说员),同时开展"互观互学"活动,提升创建活动内涵和参与度,不断凝练工作亮点和红城特色。
牵头部门:市委统战部、市民委
责任单位:全市各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1日
七、贯彻执行好《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做民族事务法治化的模范。
(一)规范社会市面蒙汉双语使用。全面对乌市所有主次街路的商户、单位、景区牌匾、公益广告规范化使用蒙古语文工作依法进行整治,规范化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清理整顿蒙汉双语出版物。开展对我市新闻出版物发行、销售单位的联合检查,坚决遏制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民族问题和出现隐患。
(三)"两通"(各民族之间心灵相通、情感相通)活动提质扩面。持续开展全市政府党群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党员干部、居民群众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民族区域自治法》《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法治化水平。组织蒙汉双语翻译人员巡回到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对基层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开展民俗、语言培训,促进民族交融和各民族情感进一步提升。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民委
责任单位:全市各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八、巩固多方联动联保机制,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模范。
(一)强化巩固提升多方联动联保机制。加强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管控,准确有效掌握全市人口情况和各少数民族人口底数,对出现的异常流动等现象及时应对,及时掌控关于民族团结的网络舆情,有效及时应对。
(二)"二三一"机制(即二个层面、三级网络、一个目标)。提升各单位、镇(园区)、街道办事处以及所属部门(三级单位)、嘎查(村、社区)两个层面,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制和民族事务(市,单位或镇街,嘎查或村、社区)三级网络,为促进发展、增进团结、抵御渗透、维护稳定这一共同目标起到积极作用。
(三)民族工作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巩固公安、信访维稳、司法等部门联合形成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管控能力,防止影响民族团结稳定、蒙古语文使用不当诱发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发生,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屏障。
牵头部门:市政法委、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全市各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九、2020年"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具体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委、市政府始终对"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有力支持,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委常委、市长,市委副书记以及统战部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落实。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对"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具体负责人,切实把"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有效纳入党建大格局之中,有效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要拨出专款用于"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制订方案规划建设,组建队伍,完善制度,搭建平台,确保"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人力、经费、制度和阵地的落实。
(二)广泛宣传,注重结合。各单位要利用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为"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汇集力量。要召开由辖区(单位)少数民族代表、来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参与的座谈会,通报"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征求意见和建议,增强辖区(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和来乌少数民族参与"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主人翁意识。要把"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机结合起来,要把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共同参与"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广泛宣传发动与开展主题鲜明的文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营造氛围,使"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动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
(三)夯实基础,强化措施。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工作任务和人员分工,按照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根据"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培训、宣传、调研、指导、观摩,有序推进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做到有分析、有研究、有要求、有行动,切实形成"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可行机制。要注重交流探讨,总结和提练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切实管用的做法推动"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创新形式、突出重点。各单位要将自身工作特点与"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相结合,突出民族工作特点,注重在做好具有"时代特征、xx特点、红城特色"上下功夫,努力做到巩固特点、突出重点、创新亮点,积极挖掘优势和潜力,精心打造具有地区特色的民族工作品牌,切实增强"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的实效性。
(五)总结表彰、鼓励先进。在推进"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过程中,xx市"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将阶段性的对在"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实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作为集体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