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形势研判情况报告4篇(第2/2页)
(五)强化责任,增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自觉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指导监督相关部门自觉履行职责。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对应评估而未评估、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六)评用结合,增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效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应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一项"刚性门槛",切实保证风险评估在决策之前、评估结果用于决策之中,即超过了社会风险承受能力的决策就应当调整、暂缓甚至取消,真正确保发展的速度、政策的尺度、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维稳"与群众"维权"的关系,树立"维稳就是维权,维权才能维稳"的新理念,在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等实施过程中,充分了解民意,加强科学的分析论证,把过不了民意关、触动了稳定线的决策予以淘汰,而不是硬上,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公众通过参与可以与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强良性互动,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公信力与群众支持度。同时,评估明确了风险点与防控的着力点,有利于趋利避害,防患未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增强维稳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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