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垦思考及对策建议
XXX煤矿复垦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XXX煤矿基本现状
XXX省是个采煤大省,开采历史悠久,点多面广,大量的开采造成了严重的地质灾害以及环境破坏。全省各类矿区占用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在己占用的矿区范围内,居民人口约615万人,采空区面积约6000平方千米。长期的采矿活动引起地面塌陷、地裂缝、山体滑坡、泥石流、土地沙化、退化、地下水疏干、水均衡破坏、环境污染等地质灾害。据了解,省内煤矿造成环境破坏重灾区主要在大同,朔州、忻州、太原、阳泉、晋城、长治、临汾几个煤炭开采的集中区。故XXX省重点治理煤矿对象中,优先考虑的是大同、平朔、西山、阳泉、霍州,汾西、潞安、晋城的煤炭生产集中所在区域,这些区域内,不仅次生地质灾害严重而集中,而且也是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重灾区。在这些区域内都有国有大型矿山企业,他们的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强,环境治理工作基本纳入了生产计划,有资金计划。有组织机构,有科学措施,有可行办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取得了环境治理的成果和经验。是预期达到治理效果最快的地区。例如,
大同煤矿治理区面积210.9平方公里、平朔煤矿治理区面积6.87平方公里、轩岗煤矿治理区面积27.4平方公里,西山煤矿治理区面积316.2平方公里、阳泉煤矿治理区面积201,44平方公里、潞安煤矿治理区面积271.25平方公里、汾西煤矿治理区面积416.15平方公里、晋城煤矿治理区面积129.0平方公里。
二、存在问题
(一)土地复垦领导机构不健全。例如,晋城市北岩矿区的破坏土地属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行政领导有"纵、横"之别,没有建立起能够协调矿山和当地农民利益的专门土地复垦机构,加之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发动不够,土地复垦工作未能深入人心,土地复垦尚处于被动状态,给土地的全面整治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二)法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十地复垦规定》所提出的"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仅是原则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法规做保证,实施起来十分困难。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具体的法规来指导和规范土地复垦,政府对煤炭部门的要求也只是对土地破坏进行补偿的条文,而无具体复垦的法律依据,严重地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三)缺少科学的复垦规划。土地复垦工作是涉及到多部门的一项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必须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做指导,否则,难免走弯路。然而,当前土地复垦只是出于对土地的需求和矿区安全生产而被动进行,处在一种自发的、盲目的阶段,缺乏科学的土地复垦规划来指导复工作,使复垦工作收益不太。
(四)没有设立十地复垦专项基金。在我国,把农业发展、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作完全分割开,认为土地开发复垦只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任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土地复垦的专项基金,煤矿的土地赔偿费直接交给农民,几乎被分光吃尽或挪作它用,根本没有用到复垦上来。据查阅资料可知,北岩煤矿历年的土地塌陷赔偿费累计达116.32万元,几乎全部被分光。煤矿年年付土地赔偿费而且还是年年加码,成为矿上的一项经济负担:农民安于吃补偿,无心搞复垦,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又不好做工作;煤矿宁愿年年花钱赔偿,也不愿同农民打交道共同复垦土地。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矿区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尽快修改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并制定与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工作实施细则。加强对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力度,并开展进行的动态跟踪,保证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明确矿区土地复垦相关部门单位的责、权、利,积极调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的积极性。进步明确界定土地复垦组织领导机构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与范围,建立协调矿山和当地农民利益的矿区复垦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性,形式相互协调、主动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强化士地复垦管理职能。
(二)加强矿区复垦规划研究,提升复垦工作的科学性。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实际工作中,在复垦工作中,要坚持规划引领、全域统筹、系统施治,把区域内的采矿用地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全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组织实施复垦修复,在复垦规划中要坚持勘测、调查、分析-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实施的程序开展,在规划和设计中要坚持充分论证,严格把控审批环节,确保规划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矿区土地复垦资金。矿区土地复垦资金的缺乏,是制约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矿山企业复垦保证金的收缴力度,建立完善的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明确复垦保证金的测算方法、征收标准及返还标准等。同时,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设立土地复垦的专项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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