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调研报告(第2/2页)
(三)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作用
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提升,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除了政府,村民、企业、公益力量都需要参与其中,齐心协力,人居环境质量才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发挥相关部门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应起到引导和主导的作用,但引导并不是大包大揽,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具体行动规划时,需要与村民、企业、公益力量联合协商,召开会议,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再邀请权威的、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验证和技术指导。相关规划或者整治方案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才能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偏差。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村民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也是受益者。他们既是农村人居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是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的受益者,更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参与者,因此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第一,加强意见征集工作,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热情。在下一阶段的人居环境整治中,相关部门可在地方文化、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多征求村民的意见,形成集体讨论和决策的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第二,加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一方面,通过宣传公告栏,及时曝光村民破坏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或者企业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对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涌现的良好做法和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正面的宣传和报道,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的人居环境整治氛围。
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是推动人居环境整治不可或缺的力量。相关部门可引导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差异化的特色活动。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聚焦"三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巡访关爱、矛盾调解、养老服务、培育文明乡风等活动,打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公益品牌。组织有条件、有实力的社会组织针对重点帮扶村开展项目对接活动,集中优势资源助力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对社会组织项目对接及项目落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社会组织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加强宣传推广,逐步推进形成活动品牌。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具有参与主体较多、整治手段多元、整治项目多样、利益诉求不一等特点,如果仅依靠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力量较为薄弱,需要利用不同主体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和多方法的监督。
构建基础设施运营与管护机制。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日益健全,基础设施的运营与管护显得尤为重要。可建立专业化管护队伍,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管护员由镇属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监管指导,镇村负责招聘管理,按照村聘用、乡镇审查的原则,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同时,鼓励种养大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运行管护,实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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