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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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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一、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的范围与原则1.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参加的会议、学习、培训和考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校主管领导确定参加人员,院长审批后派出。2.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派出的参会、参赛、培训或考察学习,依据主办单位发给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经学校领导研究后派出。3.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习培训,参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文件执行。4.外单位邀请的讲学,报学校领导审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讲学期间,视正常出勤;与本人业务无关的学习考察,非学校安排的考察工作,按事假处理。5.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学校一般不派教职工参加,如因学校特别需要或由民主党派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可以考虑派出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的活动不予考虑。6.除受外单位邀请的讲学外出,其他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的教职工,外出期间享受在岗出勤待遇(节假日不计加班)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不享受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和考察的权利。二、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有关程序1.审批:教职工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必须持相关文件与申请报告,先报所属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再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出时间达5天及以上、人数5人及以上及处级领导干部的外出需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2.备案:经批准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的人员、时间、内容于外出前报学校人事处备案。3.教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期间做好本职工作安排,代课或串课安排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三、外出后有关工作1.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两周内向本部门汇报并上交学习培训心得;具有推广意义的应在适当范围内上"汇报课"或作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的,推荐一人做主讲。学习反馈结束后,建立培训档案。2.经费报销:(1)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和考察有关费用在完成学习反馈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报销;(2)外单位邀请的讲学,差旅费由邀请单位负责。(3)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宜参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文件执行。2017年6月30日以后报考的硕士学历学位层次培训,学院不再报销学费。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1.外出人员外出期间要注意个人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2.外出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活动纪律和要求,自始至终地参加活动,不得提前离开。3.外出时应认真做好笔记,掌握最新信息,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4.外出活动结束后按规定返回单位,不得逗留。否则按旷工处理。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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