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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党委(党组)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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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委(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议事程序

党委(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四)议事形式

党委(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党组)会议形式。党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议题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委(党组)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党委(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委(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委(党组)会议。

(五)对有关重要议题进行表决的方式和制度

党委(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委(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落实党委(党组)决策的要求

党委(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党组)成员对党委(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党组)决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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