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推进行政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定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和独立处理有关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审议通过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审议通过具体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内部机构的干部人选。
(三)审议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审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审议学院重大基本建设方案和年度经费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审定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计划,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六)研究部署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审定学生学籍管理以及实施奖励或处分的办法,确定招生计划和就业工作方案。
(七)拟定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方案。
(八)审议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审议通过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不在时由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各位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有关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必须首先与主管院领导商定,由主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七条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以及议题涉及到的重要政策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党政办公室要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分发给院长办公会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凡不成熟的议题、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通过协商可以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九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
第十条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党政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呈送与会人员,并通知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十一条凡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程。
第四章议事程序及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办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相关会议议题,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列席人员由学院主要领导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原则上一题一议。议事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七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违者将受到追究。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定,根据需要党政办公室拟出院长办公会决议通知、文件或编写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对院长办公会议所作决定和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院党委反映,但在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征得多数院领导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认可。
第二十条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办公室和院领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2010年第3次党委会研究通过)同时废止。学院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