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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精神心得体会文章汇编-38篇(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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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才真正具有了权利的固有属性,构建现代意义民法典也才具备条件。每个人平等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自愿通过合同、继承等法律行为处分权利,并因此自主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因素。民法典就是以此为基础构建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它宣示着每个人的权利,也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制定民法典理所当然。早在公元六世纪,古罗马帝国的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已经初步形成了民法的体系,后又诞生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两部伟大的民法典。新中国前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终未能颁行法典。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到"两步走",再到民法典正式颁布,已历经近40年。

如此孜孜以求,并非执意选择法典化而舍弃单行立法模式,民法典规范多数已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律中确立,实则民法规范本就是一个完整体系,从权利主体到权利变动,到权利保护等等,浑然一体,不能割裂。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颁行与其说是民法典时代到来,不如说是对单行立法模式的正源。也只有法典化,才能更好地实现民法典的功能,因而也才能更好地达成其人本价值。

民法典的人本价值,不仅体现在原则层面,更体现在每一个法条当中。民法典开宗明义地强调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这些原则贯穿始终,甚或在缺乏具体规范情形中,发挥着价值衡量和规范补充的功能。民法典关于具体规范的技术构建,堪称精湛,犹如天平之两端,于细微处求得平衡,从而精致地分配权利义务,人本理念彰显无疑。当置身于民法典时,您便能切身感受到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和关怀。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的编纂、颁行,都不能脱离其所处的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之于商业银行,有两层意义: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亦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客户的权益。例如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规制,目的就是在承认格式条款在商业中合理存在意义的同时,防范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通过格式条款侵犯对方正当权益。二是商业银行基于行业属性而与某些规范关系更加密切,例如作为担保密集行业,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范对商业银行影响明显,需更加关注。然则,商业银行不仅要从具体规范利弊角度去看待民法典,更要从原则、理念、人本价值等角度将其内化。惟此,才能得其要义,汲其精髓,从而成为一个真正融合人本文化和商业目标的"法人"。

民法典:绿色理念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2020年6月15日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屋建瓴,内涵丰富,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在编撰、颁布实施民法典这样的重大立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制定真正具有民族特色、时代风范并能够引领21世纪世界民法新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进而推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以民法典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当性

传统的民法,以鼓励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交易的快速运行为宗旨,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当下自然资源缺乏、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深的世界大环境下,传统的民法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必须提高环境自觉,采用新手段、新技术、新制度,实现自然资源的高效和合理利用,争取生态环境的无污染和少污染,完善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的有效保护。社会的发展,对民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绿色民法典的理念和实践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民法典引入了生态保护的原则,致力于将民法典的规定绿色化和生态化,鼓励和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指导和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向着有利于生态文明的方向发展。在当代编纂绿色的民法典,是加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类的环境自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所求。

二、在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满足生态文明保障需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安排上为保障生态文明设作出了重大努力。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生态保护原则

民法典的总则,是整个法典的总纲,对民法典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价值。因此,如何在民法典总则中直接规定生态文明的保障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我们:"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必须"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为了体现这个指导思想,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规定就是著名的生态保护原则,也称"绿色原则"。将生态保护原则写入民法典,并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民法原则,确立为各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这个转变,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对于生态文明的理念在法律上的站位和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2、在物权篇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所谓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设立物权篇,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不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就可能对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后果。从实践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产生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必须对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生态保护的有力约束。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体现了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

一是物权编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范畴,为从公共利益需要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的自然资源奠定权属根基。

二是为体现自然资源价值、保证利用效率、实现惠益共享,物权编还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这对防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有力提高破坏环境行为的成本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三是物权编把遵守生态保护要求和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反映了对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限制的要求,确立了土地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导向。比如民法典第294条对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等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将生态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

以上规定,为人们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向、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为民事活动提供内在的约束、为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明确的民法依据。

3、在合同篇要求合同订立履行都应承担生态保护义务

在传统民法中,"契约自由"是基本原则。在这个原则下,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如何履行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从生态文明的要求看,这种过度的自由有可能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良后果。

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把"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合同订立和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抓住合同订立和履行这个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要求所有合同订立和履行都必须承担生态保护原则,不仅体现了对经济交易活动的环境保护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强制性要求。第293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通风、采光和日照",对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对于把自然人、法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限制在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对于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十分重要。

4、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比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违反生态保护的侵权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作出了突破性的新规定。

一是弥补了《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的缺陷,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专门规定了适合生态保护的特殊的担责方式,即生态修复责任。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三是有效衔接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生态环境诉讼进行的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侵权责任编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恶意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者,都要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多项费用,明显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具有威慑力的法律工具,为我国生态环境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的法律条件。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各项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措施很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丽环境的需要和生活美好的向往,这是一部无愧于光辉的新时代、无愧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伟大的民法典,对引领世界先进法律文化也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民法典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性法治工程

光明日报评论员

2020年6月16日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我们准确理解民法典作出了重要指导。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明年1月1日起,这部法律将正式施行。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系统地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和借鉴了中外优秀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这部民法典不仅是民商法领域的基本法,也是其他全部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其效力领域并不限于民事司法和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对大多数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也有重要的规范和引导效用,覆盖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因此,实施好民法典不只具有法律意义,也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民法典与普通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活动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向全社会宣示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的法律规则,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还需要加强。不仅如此,民法典的效用还在于实施。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的民法典,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它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是人民法院的时代使命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凤义

2020年6月16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前,伴随着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与正式颁布,我们已然全面进入民法典时代。然而,法律要激活其生命、发挥其效能、树立其权威,必须付诸实施,即从文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从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为人们的具体行动。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负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时代使命。

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且条文、字数最多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民法典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民法典编纂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与融合升级。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历史时期,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提供了根本遵循,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篇章、迈出了新步伐、攀上了新高峰。民法典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完备、精确的法律规则,赋予市场主体丰富的财产权利并予以充分保障,确立了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并且通过整套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所在。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宣言书。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次民法典编纂予以承认和保护的重点,无疑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从胎儿权利保护,高空抛坠物责任划分到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离婚冷静期,再到设立居住权,完善监护制度,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切实改变了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毋庸置疑,民法典的实施必将有助于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有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有助于有效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特别是首次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基本原则写入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要求、反映了人民呼声,必将有力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可以说,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将成为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认清自身在推进民法典实施上肩负的特殊时代使命,立足本职、担当尽责,坚持从学习领会、依法实施、宣传解读和调查研究四个维度入手,确保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和人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

深入学习领会是实施民法典的首要前提。人民法院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部门,应当首先把学习民法典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公正司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系统、全员培训,切实通过深入学习、细致比较,精准把握立法宗旨,深刻理解条文要义,高度关注民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原有条规的细微变化和新增设权利、内容的制度内涵,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知行合一、学以致用。严格依法适用是实施民法典的根本保证。公正高效文明司法,是维护民法典权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的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面提升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能力,严格依法实施民法典,不断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持续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加强诉调对接,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

强化宣传解读是实施民法典的有效手段。民法典事关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借助编纂和颁布民法典这一难得契机,一方面,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融媒体宣传矩阵,针对民法典开展全方位解读,引导公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总规矩"。另一方面,注重结合个案审判,以案释法,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根本要求及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切实把案件审判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努力让全社会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

积极调查研究是实施民法典的现实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不断调整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司法调研工作的能力水平,认真收集、汇总审判实践中的"第一手资料",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搜集整理重点案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法典的统一适用,努力提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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