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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经验信息、传达贯彻学习讲话、测试题、应知应会等-21篇(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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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什么处分?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1.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给予什么处分?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2.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给予什么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3.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什么处分?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4.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

恶势力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给予什么处分?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6.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什么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什么处分?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8.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9.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几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0.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几种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

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1.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2.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至哪些机关?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33.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在在什么情形下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34.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是?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35.公职人员申请复审的对象是?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36.什么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37.什么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不当的。

38.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什么情形,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3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什么情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0.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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