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两微一端”及新媒体管理办法
XX公司"两微一端"及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两微一端"及新媒体管理,促进XX公司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XX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实施细则》《XX公司舆情应对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精神,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是指XX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公司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人员以工作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
第三条新媒体是XX公司、所属各项目公司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职工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动群众,汇聚正能量,更好地为XX公司经济文化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第四条XX公司各部门、所属各项目公司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有关新媒体。
第二章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以机构名义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开通后30个工作日内向XX公司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党群工作部")备案。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头像应符合环境公司企业宣传有关规定,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报所在单位同意、备案。
第六条XX公司本部明确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审核,党群工作部和工作人员负责新媒体账号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各项目公司应当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总责,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新媒体账号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
第八条新媒体账号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2条。
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二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党群工作部和上级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党务行政信息及事故调查、统计数据、作业质量考核测评等敏感信息。
各单位应当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工作人员非以职务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职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新媒体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三审制原则。要对新媒体工作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新媒体资料。
第十七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八条加强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各单位"两微一端"及新媒体进行监督监管,各项目公司负责对本单位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党群工作部对各单位新媒体建设和使用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主体责任考核,从发布数量、发布内容、转发量、评论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定期通报,对长期不更新或无力维护的"僵尸号""空壳号"应主动注销。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党群工作部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公司党总支授权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位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各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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