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巡查检查管理办法(第2/2页)
5.重点检查地下室、屋面、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外墙门窗框边塞缝渗漏情况;对防水工程的检查采取随机指定部位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观察渗漏情况;对外墙门窗框边塞缝采用淋水方式检查渗漏情况,必须达到无渗漏的要求。
6.检查成品保护管理情况,包括:是否编制成品保护方案,并通过审核;现场建筑构配件实际成品保护情况等。
7.其它需要检查情况。
(四)进度管理
1.工程进度巡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所包含各项工程完成进度计划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制定纠偏措施。
2.检查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情况,是否经过审批。
3.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情况,以及对出现进度计划延误采取的补救措施情况。
(五)巡查检查结果整理及总结
1.巡查人员根据工程巡查记录及现场照片,整理汇总编制工程各检查项巡查检查日报、季报、年度综合检查情况报告;上述资料汇总即形成完整的巡查检查资料,提请相关领导审阅,经签批后下发各受检项目的相关单位。
2.受检项目相关单位应根据巡查检查报告中记录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整改落实,必须限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向安全生产部进行汇报,检查人员在下次巡查时予以复查。
3.次月12号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季度检查、年度综合检查总结会。
四、检查要点
巡查检查要点是进行巡查检查工作的基础性文件,明确了巡查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评定标准,为巡查检查工作提供了一个基础平台,使得检查人员及受检项目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一)编制依据
该巡查检查要点的编制依据是相关现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法规以及公司和安全生产部下发的有关工程管理文件。
(二)主要内容
巡查检查要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资料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三)适用性
1.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项目建设的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公司。
2.考虑建设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本巡查检查要点归纳的检查分项、检查内容,可能存在遗漏、不适用的情况。受检项目各参建单位可与安全生产部及时沟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提出调整和修改建议,经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修改执行。
3.应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部分检查要点可不做要求。
4.非建设项目不参与年度考核,但参与季度检查。
五、总结考核办法
(一)目的
总结各在建项目工程档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各受检项目通过巡查检查,可进行项目间工程管理水平的比较,从而达到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对于表现较差的项目相关单位、个人提出批评,予以处罚;对于表现良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二)总结考核内容
根据巡查检查情况,对各项目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档案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整理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制定及时,是否制定有效的纠偏措施,确保进度计划的实现;现场通过观感质量检查,如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施工用电、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临边防护、高处作业等施工操作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严查无证、无资质施工的现象;所有进场用于工程施工的物资,检查进场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与封样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一致。
(三)总结考核标准
1.日常巡查检查不参加总结考核,但在日常巡查中,每下发一份督办单,季度、年终评分将扣10分/份;
2.总结考核是以检查合格率(%)为主要考核指标;
3.综合评定总分85分以上为优(含85分),综合评定总分85分以下、70分以上为良(含70分),综合评定总分70分以下为差;安全文明施工评定低于85分时,则该项定为不合格,按0分计算。
4.综合评定总分扣减情况:如巡查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在第3条综合评定总分的基础上,每发现一项扣减10分。
5.季度、年终评比分值=(资料分值+安全文明施工分值+质量管理分值+进度管理分值)/4;年度评比分值=(∑季度分值+年终分值)/参与评比的总月份数
6.项目综合评定总分85分以上且综合评定总分最高的,评定为优秀项目,项目责任人为优秀个人;项目综合评定总分70分以下且综合评定总分最低的,评定为最差项目。投资或合同造价低于500万的项目,项目综合评定总分最高不得超过85分,即超过或达到85分均按84.9分评定。
7.奖惩:季度、年终评比优秀项目颁发流动红旗,相关单位绩效考核按相关规定加分,优秀个人颁发奖品;最差项目将通报批评、上黑榜,项目责任人扣罚当季绩效工资的10%。年度评比优秀项目颁发奖牌,相关单位绩效考核按相关规定加分,优秀个人颁发2000元奖金;最差项目扣罚相关单位该项目全部员工当年年度绩效工资10%,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扣罚当年年度绩效工资5%,具体情况将通报相关部门。
(四)红黑榜
各受检项目根据巡查检查总结情况,在红黑榜上予以公布。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所有。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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