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社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第2/2页)
(四)确定名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名单,得分低于60分的不得引进。面试小组根据面试情况形成人才引进报告,确定拟引进人员,上报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报主要领导签批后,确定引进人员。
(五)入职。各用人单位组织引进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章 劳动合同及待遇
第十一条 社会人才引进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对于人才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长;也可按照项目完成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所有社会人才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实施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合格,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视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须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人才应当纳入企业在册在岗员工管理,按照所聘用的岗位,享受与在册在岗员工同等的薪酬福利、教育培训、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待遇。对于高层次人才、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可实行"一人一议"与市场接轨的薪酬政策;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可根据情况发放"安家费"、"培养补贴"、"证书使用费"等一次性的补贴,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发放标准、竞业限制条款等。
第六章 引进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应切实严格按照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引进工作。对于违规开展社会人才引进工作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在全集团公司范围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录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的;
(二)应聘笔试过程中抄袭、作弊的;
(三)面试过程中虚报、蓄意隐瞒个人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提供的业绩资料与事实不符的;
(五)其他应取消录用资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 引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问责:
(一)未经同意,私自超计划或计划外引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帮助更改或隐瞒被引进人员真实信息的;
(三)笔试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试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四)收受被引进人员礼金、礼品的;
(五)其他应取消招聘资格或应追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社会人才引进过程中,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党委组织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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