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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党校(行政学校)学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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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党校(行政学校)学员管理办法

为实现对学员管理的常规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学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委党校学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干部进党校学习,必须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不论什么级别的干部,都要以普通学员的身份,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党校的管理。

二、学员在校期间要集中精力学习。学习期间,不得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会议、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的按旷课处理。

三、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凡列入教学计划的授课、党性教育、社会考察、有关会议等教学活动,都要实行严格考勤。考勤情况每班次完毕后公布一次,班次结束时由党校向县委组织部和学员所在单位通报。

四、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会场纪律。上课和会议期间不会客,不准接听电话,不准吸烟。如有违反,视具体情况予以校内通报批评。

五、学员学习结束,必须参加结业考试和党性锻炼考核,完成结业测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考试考核经补考不及格的,不予结业。

六、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不准相互宴请,不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将单位公车留校私用,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赌博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校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劝其退学,并向学员所在单位通报情况;情节较重的,按程序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学员在校学习的德行表现、考核成绩、党性锻炼情况记入其个人学习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之一。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荣誉的,或因违纪被退学或党性锻炼考核不合格的学员,通报至县委组织部和学员所在单位。

八、送训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要认真落实干部调训计划,督促学员按时到训,对不能按计划到训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党校及县委组织部说明情况;要坚持做好学员训前谈话、训后考察工作;要妥善安排送训学员手头工作的交接。对不能完成年度干部调训计划或派送学员被劝退不能结业的单位,年终党建目标考核要酌情扣分。

九、县委党校要坚持从严治校、从严管理。要强化学员思想政治教育,把学风建设纳入学员党性考核重要内容;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良好的教学效果来吸引学员;要加强与学员送训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协助做好对学员的考察工作,如实反映学员在校情况。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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