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子企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2/2页)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三)对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违规决策或者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容错的除外。
(四)在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五)未报告、未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情况,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履职时间或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职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作为评价对象,也不参加对其他董事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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