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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关于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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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结束后,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巡察整改评估情况汇报,审议评估意见。

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并将巡察整改评估情况与实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四条 综合日常监督情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迟缓的被巡察单位可发函督办或者现场督办,可依照区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党内谈话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 在集中整改结束后,结合整改评估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巡察整改职责、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本办法适用各级巡视涉及我区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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