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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关于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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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关于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暂行

办法

为加强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辽宁省纪委监委关于巡视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及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

第一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牵头抓总、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整改日常监督的具体落实。

第二条 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区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日常监督内容

第三条 党委(党组)【含不是党委(党组)的单位,下同】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第四条 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第五条 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逐一处置、优先办理、认真核查、按时办结、保证质量。

第六条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立足根本和长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第七条 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

日常监督方式

第八条 建立跟踪了解机制。在巡察结束至集中整改结束(巡察反馈后2个月)期间,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全面了解掌握承担巡视整改任务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区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列席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区委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会;参加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情况,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可参加或者列席上述会议。

(二)建立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区委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承担巡察整改任务的单位定期向区纪委监委报告。

(三)调阅有关材料。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调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问题发现机制。

(一)集中整改结束后,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二)对巡察整改前后有关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数量、反映问题性质进行分析比对,结合日常了解情况,综合研判整改的状况和尚存的问题。

(三)对巡察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者随机抽查。

(四)通过受理反映巡察整改方面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实施信访监督。

(五)根据工作需要,区纪委监委可集中组织开展巡察整改情况专项检查,或者结合其他工作检查同步进行。

第十条 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机制。

(一)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即转即办、快查快结。

(二)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在集中整改期间,每月通报一次线索处置和办结情况,对进展迟缓的,专门督办。

第十一条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一)区纪委监委应加强同区委巡察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互通,根据区委有关工作安排,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二)区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一并向区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应在区委巡察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听取区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及时移交。移交资料及线索分别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接收并各自提出处置建议,经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后,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

(三)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两周内,案件监督管理室应会同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区委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区委巡察办。

第十二条 建立评估问效机制。

(一)建立整改任务完成销号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承担整改任务的单位党组织,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区纪委监委。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

(二)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三周内,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相关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结合日常了解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意见存档备查,并转送区委巡察办、党风政风监督室。

(三)可根据情况,开展调查问卷,对巡察整改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并作为评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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