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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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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四强"党支部建设,全面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探索管理长效机制,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积极性,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员积分管理,建立个人积分档案,作为党员履职履责、评先树优、推荐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分局党委所属派出所、机关直属各部门的所有在册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四条对于上级借调、外出培训学习及长期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不列入积分管理范围。

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青年团员参照党员积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支部委员会负责党员积分管理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支部全体党员积分进行评定和公示。

第七条党小组为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党员的积分统计、上报工作。每个党小组指定一名小组成员作为记分员(原则上为各党小组的内勤),负责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各党小组记分员月底前,根据党员的扣分、加分情况填写《党员积分登记表》(附件3),由党员本人审核签字确认,交党小组长审核通过后上报党支部进行评定。

第九条党支部根据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等情况,核实和评定每名党员的积分,填制《党员积分公示表》(附件4)及时向党员公示积分情况。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当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

第十条党支部在每月对所属党员进行积分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当月党支部《党员积分公示表》上报分局政工室备案。

第三章分值设定

第十一条每名党员初始积分为100分,原则上考核周期为1年(12个月)。

第十二条次月积分以党支部核定的上月积分作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考核周期最后一个月的积分值为党员最终的年度积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功授奖、推荐提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年1月份,每名党员的初始分值重新按照100分计算。

第四章积分管理

第十五条党员积分考核实行加、扣分制,由扣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违反扣分标准的由初始分值扣减相应分值,作出突出贡献的则增加相应分值,由此计算出当月的党员积分。

第十六条扣分项包括标准扣分、重复扣分、加重扣分三类。

(一)标准扣分。从政治工作、履行职责、遵章守纪3个维度进行考核扣分(详见附件1)。

(二)重复扣分。再次违反同一扣分标准,按照原扣分分值的1.5倍予以扣除。

(三)加重扣分。有党内及行政职务的党员违反扣分标准,按照扣分分值的2倍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加分项包括示范引领、日常学习、创新质效、新闻宣传4个维度进行考核加分(详见附表2)。

(一)合理化建议加分。向党组织提出有关党建、中心工作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党员创新管理等亮点,被采纳使用的。

(二)岗位建功加分。在执法执勤、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党员。

(三)获得荣誉加分。获得全国、省、州、县级荣誉。

(四)新闻宣传加分。在全国、省、州、县媒体发表新闻报道。

第十八条党员申报积分仅限加分项目,采取一月一报,在申报个人积分时,也可向党小组申报其他党员的积分事项。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年底评定党员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每个党小组积分前2名的党员,可推荐评为"优秀"等次;有违法违纪、重大执勤执法差错的,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党支部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依托支委会研究优秀等次的党员。

第二十条党员积分管理情况应作为每月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应优先作为推荐参加上级党组织各类评先评优的对象,并在外出学习培训、干部提拔任用、预备党员转正、入党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立足教育帮扶,促其转化提高。如教育帮扶仍未转化提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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